那么,链接行为与网站知识产权之间有什么关系?法律对此有什么规定?本文对此做初步介绍,以使我们对网络链接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给予关注。
一、典型案例
(一)未授权链接,泛亚公司诉百度侵犯网络传播权
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亚公司)起诉到法院,称公司通过购买版权、聘请音乐人自行创作等方式,建设了提供音乐视听、收费下载等服务的娱乐基地中国网站。但百度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未经授权,提供了已方享有著作权的351首歌曲链接,并提供在线播放和下载。泛亚公司认为,百度公司提供的MP3搜索总量占国内总量的80%,提供歌曲下载严重影响了该公司的业务,所以要求百度公司停止提供下载和链接,并赔偿1亿元。
北京高院一审判决百度侵犯了26首歌曲的网络传播权,判决百度公司赔偿7万元。北京高院认为,在百度搜索中,能直接搜索出泛亚公司享有著作权的26首歌的歌词。百度公司的链接起到了提供歌词的作用,影响了泛亚公司的市场利益。目前,泛亚公司已上诉至最高院。
(二)提供非法下载,海盗湾网站受审
环球等七大传媒巨头起诉经营文件分享的网站海盗湾(ThePirateBay)的四名所有者帮助版权侵权,案件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市的一家法院审理。如果罪名成立,被告将面临长达两年的监禁和每人高达18万美元的罚款。海盗湾因分享大量电影、软件、游戏和其他版权材料而闻名,它还提供强大的搜索功能,可以简便的找到网站上的任何信息。
海盗湾辩称其没有寄存非法内容,只是提供搜索引擎和连接各个用户的文件的目录,“海盗湾不是侵犯版权的站点,它没有以任何形式出现盗版作品”。并认为原告应该指控那些寄存和分享侵权内容的用户,而不是去指控网站。
因为海盗湾没有存储任何侵权文件,原告方无法证明本案的重要证据即被用于分享的种子文件与海盗湾服务器有关联。开庭的第二天,法官命令检察官取消了“帮助版权侵权”的指控,只留下“协助下载版权文件”(assistingmakingavailablecopyrightmaterial)的罪名继续审理。
网络世界的纠纷正扑面而来。
二、链接与链接导致的常见纠纷
链接是网络上的路标,帮助浏览者找到目的地。通过HTML超文本链接技术,可以建立同一网页的不同部分之间、一网页与另一网页之间或一网页与某一网站之间的链接。从技术的角度,设置超文本链接并不需要被链者的帮助和配合,设链者完全可以在被链者浑然不知的情况下设置链接,事实上目前大多数链接都未经被链者允许。链接被认为是因特网得以建立的基础技术,也是因特网得以运行的基础性特征。网络的威力源于它可以与任何资料建立链接,而不受该资料的状态或地理位置的限制。
链接带来了新的网络世界,也随之带来了新的纠纷类型。因链接导致的知识产权纠纷目前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一)因链接侵犯著作权
在我国最早因为链接侵犯著作权诉讼是刘京胜诉搜狐案。原告刘京胜诉称:被告搜狐公司开办的搜狐网站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告1995年出版的译著《唐吉珂德》以三种版式在网上登出,供人阅读下载。该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翻译权。
搜狐公司辩称,原告的作品不在搜狐公司网站的网页上,而是在另三家公司的网页上,同时也是另三家公司上载的。由于搜狐网站与该网站有链接关系,所以能通过搜狐网站访问这三个网站上以刘京胜作品为内容的网页。并且,这种链接是一种临时连接。
法院认为:链接技术使公众能在互连网的虚拟世界中迅速到达自己要去的网站或者网页,实现了信息资源共享。但如果有权利瑕疵的信息内容被设置链接,也必然会使其侵权结果扩大,客观上发挥了帮助侵权的作用。被告搜狐公司向公众提供搜索引擎服务,通过搜索引擎与侵权网站发生了临时链接。搜狐公司虽然难以控制搜索引擎的不特定搜索结果及其附带的临时链接,但完全有能力控制对特定网站或网页的链接。在刘京胜起诉后,搜狐公司仍以上载与链接在技术上是不同的,拒绝断开链接,致使侵权状态得以延续,扩大了侵权结果,起到了帮助侵权人实施侵权的作用。根据1990年《著作权法》第45条第(8)项的规定,搜狐公司应当对自己的这种行为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二)因链接侵犯商标权
美国Blockshopper是一家提供产权转让信息的网站,其网站上的一篇文章报道了JonesDay公司的一位律师购买某资产的消息,并报道了JonesDay网址上的他的个人信息。事实上,类似的报道通常带有对其他方和第三方网址的链接。JonesDay公司向法院起诉,声称这种链接构成了对该公司商标的侵权和淡化,由一个名字直接链接到其网址是一种欺骗性商业行为。最后,双方和解。Blockshopper被允许使用深度链接JonesDay网址上的网页,但不能使用嵌入式链接,即在文章中的个人名字或词汇处展开链接。
(三)因链接构成不正当竞争
如果设链者通过被链者的商标、商誉来宣传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诉讼中的程序性问题
(一)诉讼案由
目前,因为链接导致的纠纷主要表现在侵犯著作权。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如果因链接问题发生侵犯知识产权纠纷,诉讼的案由主要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因为网络上著作权的一些特殊性,根据我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应归入上述案由。
此外,根据链接侵犯的权益不同,应该还有三级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二级案由不正当竞争。
(二)诉讼主体
诉讼主体自然包括原告、被告。有一点特殊的是除侵权人被告外,网络服务提供者可能成为共同被告。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被告的情形,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存在过错,来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三)管辖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在前面的海盗湾案件中,该网站的服务器设立在瑞典之外,其民事责任部分的管辖权的依据,大概需要瑞典的法律中有类似于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的规定。
在网络侵权纠纷案件中,侵权地的确定是一个复杂问题,如侵权结果地与服务器地点就会产生管辖权异议。
总之,关于链接与知识产权有许多问题需要我们深入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