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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改应解决公共领域难题记者媒体

时间:2015-07-29   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  点击:
当前,中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正在进行,其中涉及的制度广泛而复杂,既包括著作权立法目标的重构、著作权客体制度的再造,又包括著作权人权利体系的配置、法定许可机制的重组和集体管理机制的创新,尤其是延伸性集体管理组织制度的创设等。在顾及这些传统制度建构的同时,还尤其需要注意“公共领域”制度的建构。注意维护著作权保护和公共领域保留之间的平衡,在激励作品创造的同时,注意维护公众通过公共领域实现的知识自由、信息自由、学习自由和文化自由的权利,实现著作权人、作品使用者、作品传播者、消费者利益的有机平衡。

先有公共领域后有著作权

作为矛盾的统一体,有著作权的存在必然就有公共领域的存在。从著作权制度发展历程看,也是“先有公共领域后才有私有化的著作权制度”。而且,著作权制度的存在,也是为了激励当下的作品创造和知识生产,以丰富未来公共领域的事物。因此,公共领域绝对不是可有可无的,也并非是与著作权完全对立的。理论上那种“有知识产权就必然没有公共领域”、“公共领域和著作权之间势不两立”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更不能认为“只有著作权才激励了创造,公共领域对人类知识的生产无能为力”,否则就无法解释著作权为何一定要受时间限制。作品过了一定的保护期,就必须进入公共领域,为人们自由共享,让其成为后来者进步的阶梯和基石,成为后来者知识创造和文化生产的源泉。

著作权并非保护单个作者

公共领域制度的本质就是要人们认识到:著作权保护的实际上并非是单个的作者(Author),而恰是体现了知识的“交流、互补、累积、传承”关系的创作链(Authorship)。《著作权法》如果仅仅看到单个作者而忽视了一群作者,仅仅看到当下作者而忽视了未来作者,都是极端危险的。毕竟作品不同于一只羊腿,是静态的。作品以有生命的方式,嵌合在人类文化的整个知识生产体系中。因此,作品一旦面市,就并非如同一把椅子、一座房屋那般,为所有者绝对拥有。它将成为人们“模仿、评论、挖苦、讥讽和借用”的对象。只要这种“讥讽和借用”不至构成对作品潜在市场的影响,都属于自由而合法的。

也就是说,人类的知识进步和文化创新是以既有作品为基础的再创造过程。作者的创造活动不仅取决于作者自身的努力,还取决于他和公共领域的良性关系。其既取决于个体的创造,也取决于同时代人文化的积累。人类的创造活动,将因留给公共领域的事物太多或太少而受到影响。因此,探讨如何开辟合理而又广阔的公共领域,为人们的自由创作和创新提供条件,就成了立法者的神圣使命。

《著作权法》再次修改应关注公共领域制度建构

毫无疑问,《著作权法》首先应当将保护著作权人作为立法的基调和主旋律。毕竟,作者是近代以来著作权保护的基点,保护著作权人及其相关主体的利益,是《著作权法》引领创新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中华民族将自己建设成“知识大国”和“文化强国”,实现“创新驱动”和民族“文化复兴”的催化剂。但《著作权法》立法在注意到对作者利益保护的同时,还应关注“公共领域”的存在,关注公共领域媒介的公共利益。具体而言,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应明确“孤儿作品、政府作品、违禁作品、司法判决和试题”等究竟是属于公共领域,还是属于作者可以专有的对象。另外,作品的“背景、风格、计算机字体、样式”等是否属于公共领域,立法亦应做进一步的回应。《著作权法》上“合理使用”制度的范围究竟应该多大?作品的“附带性”使用应否归入“合理使用”的范畴?基于个人研究、欣赏的需要对音乐作品的利用,是需要付费还是属于公共领域的范畴等等,都需要《著作权法》在修法时明确回应。

第二,对过了保护期,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究竟如何保护?如何解决永久的精神权利对公共领域实现的影响?实践中的“开放源代码运动”、“开放存取运动”、“创作共享运动”,与《著作权法》中公共领域的实现是什么关系?“技术措施”、“拆封许可合同”和“著作权权利管理”与公共领域的关系如何,以及“私人复制”、“P2P技术”对《著作权法》上公共领域实现的影响等,都需要《著作权法》给予明确解答。

第三,现实生活正反复实践着的如“抽样音乐”、“拼贴文化”、“同人文现象”与《著作权法》公共领域究竟是什么关系?《著作权法》如何对此定性?总之,当今的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技术在改变着传统著作权产业结构的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作品的传播和利用方式。在此背景下究竟是日益严格的著作权保护重要,还是开放共享的公共领域制度重要,还须观察。但无论如何,《著作权法》都不能忘记公共领域存在的必要。在人类创造的历史进程中,公共领域孕育了作品的诞生。离开公共领域,人类的知识创造将会枯竭。(刘行星 李希龙)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