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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不能急功近利热点关注

时间:2015-07-28   出处:财经国家新闻网  作者:  点击:
2015年是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深入推进的一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作为全国首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份,广东省试点地市的两级法院大部分都已完成了首批主审法官的选任,“谁审谁判谁负责”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和司法责任制正在逐步建立,一系列改革措施直指“行政化”、“地方化”等体制难题。

 

“广东全省法院已过了改革初期的观望期、踌躇期,大家的改革热情很高,改革的前景很好,有决心、有信心,实现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司改目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郑鄂接受《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专访时如是说。

 

在郑鄂看来,司法改革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光靠热情还不行,还要有具体实施方案。以法官员额制改革为例,就需要配套审判辅助队伍的建设、法官合理工作量的测算、以法官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法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建立法院内外人员干预案件的记录制度等一系列问题,每一个问题都需要深入研究、思虑周全。因此,改革试点就是一个不断探索完善的过程,要时时针对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能一蹴而就,不能急功近利。

 

防止司法权的地方化

 

《财经国家周刊》:最高法今年发布的“四五改革纲要”中提到,要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在法院系统跨行政区域管辖上,广东走在前列,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深圳前海法院的试点都给全国提供了宝贵经验。2015年在这一方面会有些什么新考虑?

 

郑鄂:中央已经启动了跨行政区划管辖案件的试点。最高法院分别在深圳、沈阳设立第一、二巡回法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全省(除深圳外)的一审专利案件;深圳前海法院、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全市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湛江、江门指定一个基层法院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受理改革等,这些法院管辖权的设定都是跨区划。从裁判角度看,有利于区域内统一裁判尺度,同时,可从制度上防止司法权的地方化。

 

目前,我们正在进行的由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实施广州地区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方案,也是跨行政区域。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除继续原管辖范围外,增加管辖原属广州两级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

 

应该说,这项改革试点是行政审判领域的新探索,将有利于破解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有利于更好的解决行政争议和纠纷,有利于促进我省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财经国家周刊》:最高法“四五改革纲要”提到要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机制,比如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者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等。广东在这方面是否有过探索?下一步将如何落实?

 

郑鄂:尽管被告人的着装变化只是细枝末叶,但体现的却是刑事理念上的巨大改变,实际是变有罪推定为无罪推定,变以侦查为中心为以审判为中心,更注重保护人权。也就是要确保做到,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不得被视为有罪。

 

以往,在押刑事被告人、上诉人出庭受审通常都穿着印有羁押场所标志的马甲或者囚服,主要考虑的是押解、看管的安全及便利,但却让人感觉像给被告人、上诉人贴上了犯罪标签,不利于保障和维护被告人、上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下发的《关于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装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到看守所提解在押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的,看守所应当将穿着正装或便装的被告人或上诉人移交人民法院。广东高院已经发出通知,要求全省法院立即严格执行,确保全省在押刑事被告人、上诉人按要求身穿便服出庭受审。

 

以“审判为中心”,避免错案发生

 

《财经国家周刊》:法院是守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遏制冤假错案在“呼格案”重审后热度空前。广东法院将如何以审判为中心,全力避免冤假错案?

 

郑鄂:对于错案的发生,作为一名法院人,我深感痛惜,更深感身上责任的重大。我想,任何一个法官都与我有同样的感受,谁也不愿意看到错案的发生。

 

对于错案,我们的态度很明确,就是发现一起纠正一起,不推脱、不回避。比如,我省纠正的徐辉案就是典型的例子。这个案子得到纠正并非因为“真凶出现”或“死者归来”,是我们根据徐辉的申诉及相关部门的建议,启动了审判监督程序,经再审审查,认为案件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按照疑罪从无的精神,依法宣告徐辉无罪。

 

从呼格案、徐辉案中,全国的法官都要吸取教训,尤其是“定放两难”的案件,一定要恪守疑罪从无的现代司法理念,杜绝 “疑罪从轻”、“疑罪从挂”、“疑罪从有”再发生。四中全会提出司法改革,要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这是减少、避免错案发生的重要制度安排,必须认真落实到位。

 

《财经国家周刊》:司改中提到法官员额制,5年内法官员额要控制在39%以内,这对“案多人少”的现状会否带来影响?非珠三角地区的法官可能更多想往珠三角调动,当中又将如何选拔和平衡?

 

郑鄂:实行法官员额制,从长远来说,是实现法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正规化的必然举措。但如何控制在39%以内,要具体情况具体确定。因为,中央批准的39%的法官员额,是全省法院总体的39%,不是某个法院的39%。

 

我们测算了一下,2014年广东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21.99万件,法官年人均结案98.47件,珠三角地区一些基层法院的法官最多的达到300甚至400件。2015年12月,新收案件同比增长30%,深圳、东莞等地法院更上升40%。如此大体量的案件量,不可能搞“一刀切”式的39%法官员额,否则,肯定加大原有的“案多人少”的矛盾。改革的目的就是要解决矛盾和问题,所以,39%法官员额的确定要综合考虑当地实际的人口数量而不是户籍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决定案件类别和复杂程度)、案件数量等因素,才能科学测算法官合理的工作量、法官必配的法官助理等审判辅助人员之间的合理比例等。同时,要研究和加强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各级党委、人大、政府高度重视诉前化解矛盾工作,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减少进入诉讼渠道的矛盾纠纷。这样,有利于司法改革,更有利于社会矛盾化解。

 

至于实施法官员额制后,珠三角内外的法官流动性问题,从我们目前掌握的情况看,还没有明显的流动意向。过去的流动也不是单一的。回头看,法官的流动有三个时期:早期是从珠三角以外地区流向珠三角地区的法院或者到发达地区当律师;第二阶段变为不堪基层法院办案任务的压力等因素,呈现向上级法院流动的态势;目前是各级法院以部分法官流向党政机关为主,另外一小部分辞职出去当律师、做法务。对法官的流动现象,我们已经注意到了。流动的原因我们都作了调研,情况我们也掌握,但并不是如网络上流传的那样出现了“法官辞职潮”。但是,如何在员额制下实现法官队伍的梯队发展是我们下一步要考虑的一个重点。

 

注重顶层设计的整体性、全局性

 

《财经国家周刊》:最近这两年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改革年、攻坚年。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着力设计和推动全国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结合广东的实际,你对司法体制改革有什么建议?

 

郑鄂:第一,建议最高法院要进一步加强司法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及时关注、总结、指导试点的情况,帮助基层单位解决试点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注重顶层设计的整体性、全局性、协调好各方面的意见,为试点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自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来,全国各地先后启动了司法改革的试点工作。然而,由于实际情况差异以及认识上的局限性,在一些具体改革举措上,各地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冲突甚至互相矛盾。如何在下一步的改革中凝聚更多共识,是改革能否深入的关键,尤其是,改革中还有一些需要顶层设计给予更科学界定的新情况、新问题,要防止各地在试点时先入为主,形成既成事实,导致未来改革的成本加大。我建议最高法院要加强对全国法院司法改革的统筹指导,确保各地试点改革符合中央要求。

 

第二、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牵头,组成由“两高”、专家学者、律师、相关职能部门等参加的专门委员会,对司法改革中需要在立法上配套修改完善的问题进行梳理调研,启动相关立法、修法程序,确保改革在宪法、法律框架内有序进行。

 

到目前为止,司法改革已从内部的审判权、检察权运行等机制类改革,驶进了涉及司法权安排、组织架构、人员配置等关系体制类问题的深水区,不少改革试点已触及宪法、法律框架的内容。为避免出现于法无据或跟现行的法律发生冲突,我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牵头,组织一个专业、多元、中立、公开的委员会,及时梳理需要进行立法修改完善的有关情况,汇总汇报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修法程序,确保改革符合中央精神、法治精神,确保改革在宪法、法律的框架内进行。

 

第三、建议最高法院配套法官员额制改革,抓紧研究制定审判辅助队伍的管理规范。

 

在法院内部,法官的核心地位不可动摇,但审判辅助队伍同样是完成审判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尤其是其中的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直接辅助案件审判活动。按照中央批准的试点方案,审判团队模式是由“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组成,按照中央批准的改革方案,法官占39%、审判辅助人员占46%、司法行政人员占15%。其中的审判辅助人员包括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技术人员、执行员和司法警察五大类,除去执行员和司法警察占去的20%30%的比例,留给法官助理和书记员队伍的比例只有15%25%左右,不能满足法官“优而精”、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专而足”的新型审判团队模式的要求。

 

尤其是我省的珠三角地区,本来就“案多人少”,人案矛盾更加突出。我建议抓紧制定法官助理单独序列管理办法、规范统一由财政保障的雇员制书记员队伍,以稳定队伍、推进审判工作有序进行。

 

第四、建议最高法院加快推进“司法大数据”的建设和使用,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司法保障。目前,全国法院的司法公开工作还局限于内部基础数据的“录入”、对社会的审判、执行、裁判文书三大公开,尚未达到“大数据”的运用。而大数据的运用,不但有利于法院内部审判流程的集约化管理,服务审判,还可从中分析挖掘出社会管理中的深层次问题,服务社会,更能进一步强化对全社会的司法开放、民众参与、便民利民,将司法为民提升到人民司法的新高度。因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要加快推进“司法大数据”的建设和使用。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