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音乐与酷狗公司之间最近展开的这场诉讼战,不论孰是孰非、结局如何,最大的获益者,都将是中国的版权事业,因为已经唤起了全社会对网络著作权保护现状的关注。
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受访的多位法律专家都认为,双方之间的这场讼战,站在更高的视野来看,对推动社会各界的版权意识和版权保护,具有诸多积极意义。而对于如何从根本上改观目前的在线音乐版权保护不力的局面,专家建议,无论从立法、司法还是行业协会方面,都应主动适应互联网思维,转变传统观念,在帮助权利人维权方面更给力。
维权成本高诉讼赔偿低问题突出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丛立先指出,从整个社会的数字版权保护来看,实际上主要是看行业主体。市场主体的维权意识高了,一是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另一方面,也能带动社会整体版权意识的提升。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明认为,从侵权法的角度来讲,诉前禁令制度率先在知识产权领域被立法确立下来,并在司法实践中得以实施,这对其他领域的侵权,都会产生积极影响。
杨明说:“特别是对于竞争激烈的互联网企业来说,能够充分利用这种法律赋予的工具进行维权,总比大家都去做未经授权的事情要好得多。企业之所以选择这种方式,一定是在考虑各种维权成本之后,作出的最理性的选择。”
据了解,与版权保护意识提升相比,当前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普遍面临着维权成本高、诉讼赔偿低的突出问题。
阿里音乐代理律师糜志彬,最近两年曾经手多起数字音乐版权诉讼。他告诉记者,从自己两年多的实践来看,法院赔偿标准普遍偏低,现在一首歌曲的赔偿数额一般在600元至2000元之间。“这有时甚至没办法覆盖为启动诉讼所支出的费用。”
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知名IT与知识产权律师赵占领也表示认同。不仅是音乐作品,文字作品、美术作品以及影视作品都是如此。赵占领介绍说:“据我了解,文字作品一般是每千字几十元,一部影视剧也只有两三万元。这是当下著作权维权领域普遍存在的问题。”
根据现行著作权法规定,法院在裁定赔偿时会考虑三个标准:一是权利人的损失,二是侵权所得,三是在前两项均无法证明的情况下,法律规定的最高50万元的法定赔偿。
据糜志彬介绍,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在线音乐版权纠纷,多数情况下都存在取证难的问题,但法院很少按照50万元的顶格标准去判。
法院为何习惯这种“取向”?赵占领分析认为,可能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如果判决标准高的话,担心这种版权维权的案件会激增;二是可能会助长一些恶意诉讼。
权利人需要证明“自己是自己”
据糜志彬介绍,在当下,网络已成为音乐作品发布的重要途径,但在很多案例中,司法系统仍坚持合法出版的实体唱片,才是权属证明的充分证据,由此导致网络发布的歌曲维权困难重重,“证明自己是自己写的歌曲的所有人”十分困难。
对此,丛立先认为,这涉及证据规则的问题。随着我国司法改革不断推进,现在电子证据已经被采纳,数字音乐不论是首发在唱片还是在网络上,只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权利归属人,法律就应该予以保护。
丛立先说:“当然,考虑到网络首发的风险,不管是音乐作品的创作人还是公司,一定要考虑到网络首发的特点,做好相关版权保护,比如说版权登记和进行公证,将传统方法和网络手段结合起来,为日后维权留下一个比较好的基础。但现实中,这个问题经常容易被忽视。”
杨明指出,互联网时代的出版发行,与传统模式已有很大差别。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一些出版管理规定已经显得滞后,这也导致有些法院不认可网络首发这种版权方式,由此造成证明困难的问题。他建议,这就需要相关配套法律规定的修改不断跟进。
著作权法修订难解“判赔标准低”
事实上,导致近年我国网络作品盗版风盛行的原因,除了国内版权保护起步较晚、公众版权保护意识淡薄外,法律制度滞后也是原因之一。
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近日透露,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进行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工作。此次修订草案将提高罚款数额,以强化著作权的保护力度。
记者从多位知情人处获悉,此次修订后,对权利人的法定赔偿额,有望从过去的50万元人民币,至少提高至100万元,甚至更高。而倘若法定赔偿标准真能提高到100万元甚至200万元,对于未来的网络版权保护,是否会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对此,赵占领认为,从立法角度讲,提高法定赔偿数额,体现出我国加大版权保护力度的一种态度,但更重要的是,在司法实践中,能否在法定赔偿标准内,按照比较高的标准来执行。
赵占领说:“比如说目前规定了最高50万元的法定赔偿,但现实中很少有超过30万元以上的。另外就是能否引入惩罚性赔偿,也值得关注。”
而在杨明看来,法定赔偿标准提高到100万元还是200万元并不重要,关键还是要把“实际损失的计算”落到实处,让判决更有说服力。
比如说,对于网络资产的评估方法体系,法官队伍在知识结构上要加强,要能够了解、接纳这些,比如对在线音乐的价值评估,因为侵权降低了多少,法院要接受互联网时代的评估方法,然后根据侵权性质或者严重程度,在法定赔偿标准范围内,进行相应的调整,要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判决要有说服力。
丛立先也认为,此次著作权法修订对法定赔偿额的调整,对数字音乐版权意义不大。“因为弹性空间太大了,所以现在有一种声音,就是不仅要规定上限,而且也要规定一个下限。”
丛立先强调:“所以要解决数字音乐的赔偿额过低的问题,不是单靠修订一部著作权法就能解决的问题,而是需要靠司法机关给出相关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意见,明确一个判罚标准才能解决这个问题。”
据介绍,在各类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著作权通常被视为一种“小权利”,这也导致法院在最后判赔时,通常判赔标准比较低,数字音乐版权就是其中的一个代表。
丛立先指出:“而越是优秀的音乐作品,创作越不容易,需要付出大量心血,如果侵权赔偿标准过低的话,势必会影响到权利人维权的积极性,继而导致创新乏力。”
行业协会集体组织应发挥作用
据国际唱片业协会中国区首席代表郭彪介绍,在由新技术引发的各类盗版中,唱片产业是受冲击最严重的行业之一。而对此形势,当前应对措施始终滞后于技术发展,全球范围内盗版问题依然难解。
为何在线音乐盗版形势如此严峻?丛立先分析称,这是由于音乐的特殊属性决定的,因为音乐作品最容易传播、传唱,而网络又具有便捷和分享的特性,这就导致世界范围内,对网络上的这种免费产品,有着天然的需求力。尤其是在免费文化盛行的中国社会,这方面的问题就更为凸显。
丛立先认为,要想彻底扭转这种局面,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我认为两个方面比较重要,一是规范行业内的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遏制不正当竞争;二是相关行业协会和集体管理组织,要发挥应有作用。
他指出,目前来看,这些行业组织跟市场经济的匹配度还明显不够,现在互联网产业发展很快、规模很大,因此相关行业协会和集体管理组织,也要摆脱陈旧落后的组织模式,通过规范管理,不断提升公信力,成为能够赢得权利人信任的组织,帮助他们维权。
杨明则认为:“要想从根本解决当下的困境,还是要解决诚信问题。根本原因还是诚信缺失,对侵权者来说,几乎没有成本。只有当人们发现没有信用,在这个社会上寸步难行时,自然就不会再去做侵权违法的事情了。所以,可能只有诚信体系完善起来以后,我们的版权保护才会有根本性的改观。”(记者 余瀛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