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大”令南京大学、南昌大学闹得不可开交。然而教育部却似和事佬,希望双方“协商妥善解决此事”。若无公正、独立的第三方调解者出面,这事恐怕没完没了。
毫无疑问,在法治社会里,这个公正的第三方调解者只能是法律。“南大”之争,争的是响当当的名分,更是独一无二的商标。这个商标的归属者,揆诸法条与事实,毫无疑义当属南京大学。首先,将“南大”定为自家简称的《南昌大学章程》虽经江西省教育厅核准,却尚未到教育部备案,这就颇有自行其是的意味。而早在2014年12月,经教育部核准的《南京大学章程》中,已明确南京大学简称“南大”;其次,也是更重要的一点,是“南大”在法律程序上,早已名花有主。2001年南京大学就申请注册了“南大”商标,并于2002年获得。那么,根据商标注册“先到先得”的原则,南京大学的“南大”商标品牌,理应受法律保护。南昌大学现在再标榜自己为“南大”,着实有侵权之嫌。
故而,两所大学的口舌之争,若闹到打起官司来的地步,南昌大学恐必败无疑。无理搅三分,硬要争名分,恐怕也不是讲求法治与理性的大学所为。虽然目前《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都未具体规定高校简称的具体做法。但只要心中有法,就不难明白是非曲直。大学固然是教书育人的教育机构,但同时也是民法意义上的法人,在确定校名简称这样的事项上,更应当尊重他校的合法正当权益,承认高校简称的唯一性,尽可能避免不必要的纷争。
制定大学章程,本是推动依法治校和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有力举措。然而,在《南昌大学章程》中,居然出现侵犯他校简称的侵权现象,这本身,就是高等教育法治化进程中的不和谐音。看来,将法治思维作为辨别是非曲直的准绳与行动的指南,还需要一个将法治理念切实内化于心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