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早在2013年8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在使用案例引导调解的基础上,开始试行在裁判中使用案例引证制度。该制度自运行以来,在社会上产生了良好的反响,一方面增强了案件的审理透明度,另一方面,在保证案件审理质量的基础上,提升了案件审理的效率,节约了诉讼资源。
有关专家表示,案例引证制度的推进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提升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尤其在我国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新型疑难、复杂案件日益增多的背景下,案例引证制度或将为知识产权类案件的审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对我国在知识产权立法、司法保护以及行政执法等方面的工作提供新的思路和参考。
背景:新型疑难案件增多
据了解,参考生效判决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是一种普遍的做法。在现有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不时会提供类似案例支持自己的观点,然而,引证案例的出现也较为零星、分散。由于没有形成制度约束,这一规定无论是从司法实践还是当事人的接受程度来看,其实践的效果并未达到预期目的。
2012年9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与中山大学开展了“案例引证在司法运用中的理论与实践”课题研究,在前期大量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案例引证制度,并对案例引证的适用范围、引证程序、引证方法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其中该案例引证制度可供引证的案例,既可以系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也可以系与在审案件的法律关系属同一种类、案件事实及争议焦点相似的裁判案例;同时案例引证不是简单的交一份类似裁判文书,而是要求当事人、律师或专家辅助人提交引证报告或其他形式的案例引证意见书,将其引证的类型案件梳理出支持己方的裁判规则,还要对此开展辩论;对于引证的案例,不能作为裁判的直接依据,法官可以在判决理由部分引述案例所确定的裁判规则,并最终作出判决。
2013年8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在适用案例引导调解制度的基础上,开始探索在知识产权案件裁判中引入案例引证制度。“针对知识产权案例相似度高、权利人在各地法院大量维权获得较多生效判决、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公开使生效判决文书较容易获得、知识产权法律相对滞后的特点,决定将案件引证制度率先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试点推行。”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院长陈斯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广东作为我国经济发达省份,专利申请数量一直位居全国前列,同时也是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高发地。通过参考在先审判案例,将有效地解决审判实践中各法院在适用法律时的“同案不同判”问题,保证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使司法审判符合公正性和统一性的要求。
困境:难以得到各方认可
一项制度的提出能否发挥其预期的效果,主要在于落实。而作为司法实践中的参与者,案件当事人、律师、法官对于这一制度的认可度和接受度将直接影响案例引证制度能否被引入司法审判中。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最初引入这一制度时并非得到所有法官的认可。“对于法官而言,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及时、高效、快速审结案件是他们所期望的。因此,从短期来看,案例引证制度会增加法官的额外负担,需要法官付出额外的时间对在先案例进行消化和梳理。但从长远来看,对于提高法官自身业务能力,更加深入对法条的理解都具有重要意义。”陈斯表示,要想让案例引证制度得到较好的推广和运用,需要各方参与者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真正让内生需求去不断推进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一位曾经参与案例引证制度的律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案例引证制度将既有的判决规则展示出来,增强了辩论的说理性,并且让法官必须回应既往判决规则,避免了同案不同判,增强了司法的透明性和指引性,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司法公平、公正。
展望:内在需求催生价值
目前来看,案例引证制度的建立和推广得到了各界的认可,然而,未来这一经验和模式能否在全国进行复制和推广还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一向谨慎的陈斯对此持审慎的乐观态度。“单靠基层法院的一己之力难以很好推广,毕竟力量单薄,还需要相关部门做好顶层设计,以及各级法院的通力配合,更好地对这一制度进行不断探索和完善。”陈斯表示。
而在中山大学教授、课题组成员谢晓尧看来,在司法公开的大潮下,案例引证制度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现实价值。“成功的经验永远值得去模仿思考,案例引证制度是对过往案件审判经验的利用,是对过往经验的反思和借鉴,在先案例是一笔重要的资源和财富,要通过对价值的最大化利用,逐步形成社会共识,并最终将其制度化、规范化。”谢晓尧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众多新型案件的出现,将为案例引证制度的未来推广提供内生动力和发展空间。
华中科技大学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研究基地副主任郑友德则认为,案例引证制度的引入将为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及司法保护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王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