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实行专利保护的“双轨制”,即专利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并行的途径。专利民事诉讼是权利人采取的主要维权手段,其采取的是被动保护原则;行政保护具有行政管理机关主动出击、权利人维权方便快捷的优势,维权成本相对较低、效率较高,受到专利权人重视。特别是在2014年,专利行政执法办案总量达到24479件,同比增长50.9%,连续几年案件总量保持高速增长态势。因此,在司法和行政保护的双轨制度中,行政保护所占比重也愈发重要。在此,笔者就当前中国专利行政执法制度与未来发展趋势与各位同行做一下分享。
2009年施行的《专利法》第60条、第63条和64条明确规定了处理专利权纠纷、专利侵权和假冒专利的行为的行政机关是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9条明确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这条规定表明,只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一些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简称地方专利管理机关,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的称为地方知识产权局。《专利法》及其《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职能的规定仅适用于它们。《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和范围规定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以及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与司法途径解决专利纠纷相比较,采用行政执法途径至少具有以下优点:
一、行政执法途径解决专利侵权案件更为快捷方便。根据2011年实施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同时指定3名或者3名以上单数承办人员处理该专利侵权纠纷,在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并按照请求人的数量提供答辩书副本。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请求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4个月内结案。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1个月。因此,行政手段处理专利侵权的时间一般最长不超过6个月。而司法途径解决专利侵权的时限是从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6个月。这样就需要12个月的时间。此外,专利侵权纠纷中,往往还涉及到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目前在我国专利侵权诉讼与宣告专利权无效是在人民法院、专利复审委员会分别进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如果被告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法院通常都采取中止对侵权案件的审理,等待无效请求审理结果。这样,一个专利侵权案件的通过司法途径审理通常需要两三年的时间,而很多专利产品技术更新换代快、周期短,根本就无法承受这样长的审理周期,尤其是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因此官司即便胜诉了,等专利侵权诉讼最终裁决下来,相关的产品可能已经不再受市场欢迎,“赢了官司、输了市场”对于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企业来说很常见。由此可见,对于专利侵权纠纷采用行政执法途径解决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为专利权人提供高效快捷的救济手段。
二、行政查处专利侵权行为的取证手段多样。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规定,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主动进行调查取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可以看出,在很多情况下,专利权人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请求专利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调查。如涉嫌侵权方的财务数据,涉及方法专利的现场取证等等。另外,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又无法进行抽样取证的情况还可以进行登记保存。这就对认定侵权是否成立提供了强大的证据支持。
三、与司法途径相比,行政执法途径处理专利纠纷成本低。在我国,大部分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或收取很少的费用,行政处理所需的费用大大低于司法诉讼。
四、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具有专业优势。由于专利侵权案件专业性强,常涉及高技术问题,给审判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专利行政执法人员除了具有法律知识背景,往往有理工背景,对技术的理解相对专业,对当事人陈述的专业术语和技术内容能较快地领会和接受。特别是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规定,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专利行政执法证件。案件承办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严肃着装。专利行政部门从事专利的行政管理工作,接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业务指导,同时和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密切,进行业务探讨和交流的机会多于司法机关,对专利领域的专业知识相对熟悉,具有专业性优势。
但是,目前的行政查处专利侵权行为的制度也存在很多弊端。首先是我国法律并没有赋予国家知识产权如同国家版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一样的行政执法权。国家知识产权局一般只有协调和指导的权限。其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层级过高, 缺少县级基层专利权行政保护主体的设置,造成各地方局法律地位和机构性质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已影响到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效果,与地方专利管理工作的实际要求严重不符,这样不利于就近对专利侵权案件进行查处,不利于证据的调查。最后,专利权跨部门、跨地区行政协作保护不力。随着社会的发展, 专利权侵权案件或者违法案件呈现出跨部门、跨地区的复杂化现象。鉴于我国目前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设置的分散、行政保护力度的差异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 专利权跨部门、跨地区行政协作保护不力, 难以实现不同部门和不同地区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及时、有效的协作, 既不能有力打击专利权侵权案件或者违法案件,也不能保护专利权人及相关利害人的利益。另外,如何协调司法程序如何与行政程序,消除两种程序可能产生的矛盾也需要从立法上给予解决。
2015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意见稿中进一步加大专利保护力度,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完善专利行政保护制度,围绕加强专利保护、加大执法力度,促进专利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的有效衔接,提高执法效率,降低专利维权成本,营造公正公平、规范透明的法治和市场环境。特别是针对专利权人普遍反映的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等问题,提出相应措施,建立健全打击专利侵权的长效机制,促进专利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的有效衔接,提高执法效率,降低专利维权成本,营造公正公平、规范透明的法治和市场环境。主要建议包括:为解决专利维权“举证难”问题,完善相关证据规则;为解决专利维权“周期长”问题,明确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规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及时公告;为解决专利维权“赔偿低”问题,增设对故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为解决专利维权“成本高,效果差”问题,加大对假冒专利的处罚力度,完善行政执法手段,就群体侵权、重复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以及制止网络侵权作出规定。
另外,在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地方专利行政部门的职责也重新作出规定。现行专利法仅提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实践中一些县级人民政府已设立专利管理部门(知识产权局),开展了大量工作。同时,仅由省、设区的市两级知识产权局开展专利行政执法,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县级知识产权部门处在管理第一线,贴近市场主体,由其开展专利执法,有利于及时发现和查处专利违法行为。因此,在修改意见稿中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作为开展专利工作的主体部门。
目前地方知识产权局职责至少包括三项:一是以专利行政执法和专利代理行业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执法职能;二是以地方专利政策制定、专利工作发展规划编制和专利工作体系建设为主要内容的专利行政管理职能;三是以重大经济科技活动专利评议、专利知识宣传普及、专利信息平台建设、促进专利运用实施为内容的专利公共服务职能。在修改意见稿中将 “专利管理工作”改为“专利工作”,并明确规定其“开展专利行政执法,查处专利侵权和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专利公共服务”的职责。
当前我国科技创新的步伐明显加快,发明创造活力迸发,特别是发明专利的申请数量快速增长,已经连续四年位居世界第一。我国依托专利投身市场竞争,“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的企业也在不断增长,竞争能力日益增强。这些都对专利权的保护提出了迫切需求。而专利行政保护作为一种便捷、高效的方式,在实践中使创新主体和专利权人受益,并日益为创新主体和专利权人所欢迎。只有专利行政执法到位,才能切实激励发明创造,促进创新与发展,形成保护、创新、发展的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1
[2]《专利审查指南2010》,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9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国家知识产权局,2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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