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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自主技术创新的法律生态环境及其建设研究其他

时间:2015-06-29   出处:徐家力的博客  作者:  点击:
摘要


通过对专利申请和授权情况,尤其是发明专利的申请和授权情况的统计,对我国的自主技术创新现状进行分析,并且进一步提出自主技术创新有赖于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而我国的法律制度还不能够给创新机制提供强有力的保障,而现有的法律制度也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这和企业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有关。

进而分析我国法律环境现状的深层次原因及我们为什么要进行自主技术创新的法律建设。法律制度的制定应当以经济发展水平为基础,过高或者滞后的保护都不能够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甚至会阻碍创新,随着我国的经济体制由“制造型经济”过渡到“创造型经济”,法律也应当及时做出回应。企业作为创新的主体,应当提高法律意识,积极参与到立法过程中来,以便使立法能够切切实实的为企业服务,有的放矢。而法律的建设必须要协调好鼓励创新和保护经济发展两者的关系。国外基于他们的利益需求,推动中国的法律制度建设,寻求过高的保护,我们应当认清自己的情况,切不可随着别人的节奏跳舞。


最后对我国的法律制度建设提出自己的看法,在国家政策指明方向的基础上切实做好法律建设工作,为自主技术创新提供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创新主体提高创新意识和成果的保护意思。


关键词:自主  创新  法律  保护


一、现状


据2008年2月21日WIPO网站报道,“2007年全球PCT申请量再创历史新高。中国自2005年首次跻身十强的基础上,有了进一步的飞跃,2007年以全年5,456件的申请量,超越荷兰排名居世界第七位,同比去年增幅为38.1%,增幅居国际申请量排名前十五位的国家之首。而就单个申请方来说,中国华为公司则以1365项升至第四,这也是自该排名开始以来中国公司取得的最高名次。”


另据科学技术部《中国科技统计数据2007》报告,200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三种专利申请694,153件,比上年同期增长21.1%;授予专利权351,782件,比上年同期增长31.3%。三种专利申请总量持续快速增长,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增速高于国外。


以上的数据让我们欢欣鼓舞,它们说明中国的创新能力在进一步提高。但是以下的数据却更值得我们去注意:


2005年12月,中国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先生在《知识产权保护是自主创新的重要环节》一文中指出,“从质量上分析,统计显示,技术含量比较高的发明专利,我国个人和企业申请最集中的领域第一位是中药、第二位是软饮料、第三位是食品、第四位是汉字输入法;而来自国外的专利申请主要集中在高科技领域,第一位是无线电传输、第二位是移动通讯、第三位是电视系统。”


一年多过去了,我国的发明申请量有所增长,但是,据中国知识产权局《2007年上半年专利申请与授权状况综述》统计,在2007年上半年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中,国内申请59,257件,比上年同期的54,835件,增长8.1%,占发明专利申请总量的56.8%;国外申请45,084件,比上年同期的42,785件,增长5.4%,占发明专利申请总量的43.2%。其中国外专利占据了无线电传输、移动通讯、电视系统、半导体、西药的百分之八十到九十,有的更高,而国内专利则是在中药、软饮料和食品上占据了绝大多数份额,都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从中可以看出,在高端技术领域国外发明拥有绝对优势,而我们的国内发明则集中在了吃喝上面。


另外,据中国知识产权局《2007第二季度中国授权发明专利统计》统计,2007年第二季度中国授权发明专利前20名专利权人,外企占了四分之三强,其中日本企业就有11家,这个数量占了上榜企业总数的二分之一还多。

上述数据表明,我国发明创造的技术水平在逐年提高,创新能力在逐年增强,处于增长阶段,但是,我们必须接受的事实是与国外相比,我们的创新能力还很弱,还有及其广阔的发展空间。就总量而言,发明虽然逐年增长,但是专利数量少,日本的专利是我国的两倍还要多,而如果按照人口进行平均,人均专利拥有量就更少了。同时,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亟待提升,田力普局长指出“我国个人专利申请比例高,而企业专利申请的比例远远低于发达国家……据统计,国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仅占约万分之三,有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有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所以很多人说我们的企业是‘有制造没有创造,有产权没知识’。”企业相较于个人而言,有着更为广阔的视角,有着更为雄厚的资金和智力支持,本应当成为创新的主力,但是除了华为、海尔等少数企业外,我国的企业的自主创新意识并不强烈。


新科技革命迅猛发展,将深刻地改变经济和社会的面貌。未来世界的竞争是科技的竞争,要使中华民族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则必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面对国际新形势,我们必须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更加自觉、更加坚定地把科技进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首要推动力量,把提高自主1创新能力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提高国家竞争力的中心环节,把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面向未来的重大战略选择。”[2]


从我们必须加强自主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创造,增加我国知识产权总量,特别是提高发明专利数量和质量。当前一个国家竞争力指标主要集中在发明专利质量的评价上。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垄断化”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基本上是以高技术和专利权为基础搭建起来的。利用科技手段形成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归根结底是国家之间技术实力的较量。中国企业只有提高自身的技术研发水平,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才能从根本上跨越发达国家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2020年)》指出,“今后15年,科技工作的指导方针是: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 政策为发展指明了方向,法律要为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但是,我国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自主技术创新缺乏一个良好的法律和社会环境,同时,已有的法律制度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绝大多数企业内部缺少法律部门,缺乏必要的法律人员配置,忽视了国家在政策和法律方面的照顾政策。


二、原因


(一)国内:


1、法律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以法治为研究对象的法学也就成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立法工作应当以一国的经济状况作为最根本的出发点,否则,不仅不能够对经济发展起到保护作用,甚至可能会阻碍经济的发展。因此,法律制度建设应当与经济发展水平相联系,法律制度的建设正是为了充分发挥它的保护作用。其中最典型的就是知识产权法律。一国的知识产权立法的目的在于:鼓励创新,保护垄断,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实现国家发展目标。因此如果脱离自己的基本国情,而盲目的追求过高的保护,必然会对本国公民和企业的自主创新造成打击,从而影响民族企业的振兴。


我国知识产权的立法相当程度上受着美国的影响,包括保护客体,保护手段等等,但是反观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其立法恰恰是随着他的经济发展水平而制定的,比如,当1886年《伯尔尼公约》生效的时候,美国并没有加入,直到1989年才正式加盟,为什么?因为《伯尔尼公约》生效一百年后,美国成为了娱乐和计算机软件大国,其通过加盟《伯尔尼公约》,推动著作权保护客体的扩大,最终使软件获得了著作权的保护。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美国在这个领域占据着绝对优势,于是美国提出应当对商业方法给予专利保护,即商业方法专利制度。凭借着其强大的经济优势,美国在让全世界的知识产权保护跟着他的节奏跳舞。但是如果我国不根据我国的经济水平出发,对商业方法给予专利保护,则第二人生、facebook这样的产业在我国几乎是不可能建设起来的。由于电子商务自身的特殊性,我国的电子商务并不落后于国外,甚至许多领域都处于国际领先水平[3],我们的立法工作正是要维护、鼓励其发展,而不是一味的追求过高保护,对其釜底抽薪。


随着我国的经济体制由“制造型经济”过渡到“创造型经济”,法律也必然会及时做出回应,为自主技术创新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2、今年是改革开放三十周年,三十年中我们伟大的祖国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但是毕竟我们的起步比国外要晚许多年,因此我们一直处于学习、追赶的状态,这体现在技术上就是我们的技术多为跟随技术。


在信息产业部公布的“2006年电子信息百强企业专利申请量”排名中,华为以总共专利5043项位列榜首,其中发明专利4695项,2006年研发投入47.48亿元。专利申请总量基本相当于后9家企业申请量之和。但是,在2006年12月的内刊《华为人》上,华为坦言:“华为在过去的18年里每年坚持投入销售收入的10%以上在研发上,资金投入都维持在每年70亿~80亿元以上,经过18年的艰苦奋斗,迄今为止,华为没有一项原创性的产品发明。”那么华为5043项专利又是从何而来呢?“对于我们所缺少的核心技术,华为只是通过购买的方式和支付专利许可费的方式,实现了产品的国际市场的市场准入,并在竞争的市场上逐步求得生存。”购买核心专利之后,华为“主要做的是在西方公司的成果上进行了一些功能、特性上的改进和集成能力的提升,更多的是表现在工程设计、工程实现方面的技术进步,与国外竞争对手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积累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4]


在技术创新的初级阶段,模仿创新是十分必要的,美国和日本都相继走过这条道路。沿着别人走过的道路前进可以避免少走许多弯路,加快走向自主创新的步伐。鉴于我国的技术多为跟随技术,如果盲目的提高法律保护,必然是作茧自缚,不利于民族产业的发展。我们要做的是如何在不侵犯在先权利的基础上实现二次创新,同时使二次创新不受在先权利的制约。


3、2004年7月28日,在经历了1年6个月零5天的进退之后,华为公司、思科公司、3COM公司向美国得克萨斯州东区法院马歇尔分院提交终止诉讼的申请,法院据此签发法令,终止思科公司对华为公司的诉讼,最终全部解决了该起知识产权案件的争议。对此结果,华为技术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徐直军说道,“知识产权工具的利用和危机的防范,将成为中国公司国际化过程中难以绕开的考验。”而今,华为的专利申请量在国内排名第一,其2007年PCT 国际专利申请量居全球第四。而与之同步的是华为的法务部的建设,早在1995年,华为就成立了知识产权部,时至今日,其已具有较大规模,包括海外市场的法务人员配置也具有相当规模,每年华为都会吸收新人加入这个团队,而法务部在华为的壮大过程中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包括处理“集体辞职”事件。但是,在国内除了华为等少数企业经历过涉外知识产权诉讼,从而对法律制度建设关注,相当多的企业由于缺乏法律意识,从而对于法律的建设与运用并不关心。据报道,中国企业中有41%没有设立法律事务机构,有的甚至连一名专职的法律顾问都没有。


与国内形成对比的是,在可口可乐公司的美国总部,董事长办公室隔壁不是行政办公室,而是总法律顾问办公室。在欧美国家,董事长办公室往往靠近角上,通常一侧是首席财务总监办公室,另一侧就是总法律顾问办公室。而国内企业的法律部门往往只是中层,远离决策层,更像一个摆设。程永顺法官曾经提到,在他审理的案子中,有一次辉瑞的CEO坐在了法庭的旁听席上,认真的聆听法庭的审理过程,而这在中国企业中几乎是不可能的,“如果把公司间的竞争看作是足球场上的对抗,优秀的公司管理层应该懂得把法务部门从传统的后卫位置向前移,作为前卫参与助攻,甚至作为前锋之一,在前场直接参与进攻。”


企业作为创新的主体,法律意识淡薄,没有积极参与到立法过程中来,这使立法工作的方向有时不是很明确,“方向比努力重要”,要使法律能够更为充分的为企业服务,企业的参与意识必须要加强。


(二)国外:


1、出于对本国技术创新保护的需要,外国政府和企业一直在推动中国的法律制度建设,寻求过高保护,这对我国的法律建设产生了一定的不良影响。


美国在2002 年贸易法规的快速审议授权(fast-track authority)HR3009中称:“美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主要的谈判目标在于:确保任何有关美国介入的知识产权的多边与双边贸易协议规定都能够反映美国国内法律相似的保护标准;为知识产权领域内出现的新技术以及在传送和传播产品方面的新手段提供强有力的保护。”


2007年4月10日,美国贸易代表苏珊·施瓦布宣布,美国政府向世界贸易组织(WTO)提出了针对中国的两项诉讼,分别指责中国打击盗版不力和限制美国电影、音乐和图书产品进入中国市场。5月底,美方将该诉求列成问题单(其中针对版权保护这一项就提出了20多个问题),将中国告上WTO知识产权法庭。


其中针对知识产权问题,美方主要有以下三个诉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7条的犯罪构成要件要求“以营利为目的”和“侵权复制品数额合计在500张(份)以上”,这和TRIPs协议中要求的“构成商业规模”相抵触;


(2)对于假冒商品,中国海关查获后,撕掉商标的会进行拍卖,这不符合《伯尔尼公约》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而外国作品进入中国市场首先要履行审查手续,否则不受著作权保护。虽然根据《伯尔尼公约》的自动产生、最低保护原则,该作品自创作完成日起在美国就拥有著作权,但是进入中国市场后,在审查期间可能对其保护存在空白期间。这与TRIPs协议中的第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等也是存在抵触的。


可见,美国出于对自己国家产品保护的需要,对中国的法律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且有针对性的提出建议,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不惜诉诸于法律。我们知道美国的电影、音乐和图书有着广阔的国际市场,也是其国民收入的重要途径之一,因此其密切关注着国际市场,特别是中国这样有着巨大消费群体的国家,同时采用各种手段来推动其法律制度建设,使之能够为其提供最好的服务。


甚至有时候会提出在他本国都无法实现的要求,比如,美国曾经向版权局提出,“要求在出现网络侵权的情况下,由网络运行商提供终端用户的个人信息”,这往往会侵犯个人隐私权,而在美国有先例,网络运行商没有这个义务,但是美国依然向版权局提出要求,希望在中国能够获得更大的保护,当然版权局最终是拒绝了这个要求的。


但是,鉴于美国的经济强势,我们在与之谈判过程中总会受到一定的影响,稍有疏忽就会使法律的制定脱离我国的国情,提供的过高保护,在充分的保护了国外产品的基础上对我国民族产业的发展造成打击。为了保障自主技术创新和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实现国家的发展目标,我们应当制定适合自己的法律制度。


(2)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337条款对中国企业进行压制,我们要积极准备法律应对策略,由于最初缺乏经验,此类诉讼令我们应接不暇。


美国“337条款”因美国的《1930年关税法》的第337节而得名,后经三次重大修订。现规定:进口行为若存在不正当竞争,且对美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可根据美国国内企业的申请进行调查。所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指:侵犯美国国内有效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若判定违反了“337条款”,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签发排除令,指示美国海关禁止该批产品的进口。其结果是特定企业的相关产品乃至全行业的相关产品都无法进入美国市场。


提起“337条款”,自然就会想起中国的DVD产业。 1997年起步时,年产量仅为5万台,而到2001年,便急剧上升到1994.5万台(含在中国制造的外商独资合资企业产量)。国内DVD企业在单机应用时代曾一度抢占世界市场份额的80%左右,在海外市场几乎占据了半壁江山。但是,在DVD领域,国外大约有2000项专利,而我国几乎为零,核心技术和标准全部由国外企业掌握,国产DVD的核心元器件都是从国外进口,在国内只是进行简单的组装。2002年1~2月,3C在欧盟地区各海关开始大规模扣押从中国出口的未缴纳专利费的DVD产品。2002年3月,6C对未支付专利授权费用的约100家中国DVD厂商发出了最后通牒:如果中国DVD厂商拒交专利费用的话,将采取法律手段。在此前的1999年6月,6C就发表了关于“DVD联合许可”的联合声明:6C拥有DVD核心技术的专利所有权,世界上所有从事生产DVD专利产品的厂商,必须向6C购买专利许可才能从事生产。高额专利费大幅挤占了国内厂商的利润空间,导致目前海外市场上中国品牌的DVD彻底消失,企业转为替其他品牌代工。


这一方面说明我国的自主技术创新能力需要提高,另一方面说明,我国的法律制度建设需要进一步完善。很明显,DVD事件中的6C、4C联盟涉嫌垄断,如果当时我们有《反垄断法》,那么在对外答辩时就不会这么被动,而最后导致一个行业的衰落,但是至今我国的《反垄断法》没有出台,面对同样的事件,我们的自我权益依然面临不能得到充分保障的挑战。


三、建设


(一)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法律制度建设,为自主技术创新提供有利的生长环境。

法律是自主技术创新的有力保障,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建设,为自主技术创新提供有利的生长环境。如前所述,如果当时我们有《反垄断法》,那么就可能不会使DVD行业走向衰落,因此立法部门应积极推动反垄断法的制定,尤其是知识产权许可中反垄断审查的立法工作,以限制国外企业在国内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


在经济社会里,基本的游戏规则是产权的规则,规范而有效的产权制度能为个人提供某种有效的激励和减少浪费的约束,因而明确地界定知识产权和保护知识产权,将会有效的激励人们的自主常新意识。[5]


当然法律的建设应该是全方位的,通过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创造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为知识产权的产生与转移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重视自主知识产权的应用和保护,支持以我为主形成重大技术标准。知识产权局在2005年4月启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的准备工作,其目标即是“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专利制度,适应增强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性国家的需要”。目前,《专利法》的第三次修订工作正在进行中,其中修改原则之一即为:适应国际发展趋势与立足本国国情的有机统一。即专利法的修订既要考虑专利国际规则的发展趋势,合理借鉴有关国家的成功经验;更要充分把握我国的具体国情,使修订后的专利法与我国所处的发展阶段和现实需要相适应。


可以说在这方面,我国刑法中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工作是值得借鉴的。刑法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4年12月8日和2007年4月5日相继颁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罪的起刑标准有三个,即(1)违法所得数额达到3万元以上,(2)非法经营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3)侵权复制品数额合计在500张(份)以上。在实际操作中,违法所得数额是很难得到确认的,因为涉案者一般不会做财务统计,要拿到确凿的证据是很困难的。况且出售一张盗版光碟获得利益也不过一两元钱,要达到3万元以上,不知要经历多少个日日夜夜;而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也是困难的,因为如果光碟还没有出售,其单价应当如何计算,是按照正版碟的价值,还是按照预计出售的价格,抑或是市场均价?而侵权数额下限定在500张也给了侵权者打擦边球的机会,毕竟“合计”的过程是不好操作的。因此,虽然刑法第217条对侵犯著作权罪作了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是不好用的。


而随之的刑法第218条是被第217条架空的死亡条款。刑法第218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这一条中“明知”作为主观条件本身就是很难认定的,再加上“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就更加难以操作。因为“违法所得巨大”要求的是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这是一个相当高的定罪门槛,况且非法数额本身是不容易查证的,因才在实际操作中刑法第218条往往是不管用的。


不是说我们不保护知识产权,而是说我们的法律制定应当是能够为我们的经济服务的,而不要成为他人用来钳制我们的工具。纵观国内发展历程,1978年到2006年,我们建设的是“制造型经济”,其核心是“中国制造”,作为世界的加工工厂,我们生产的是低附加值的产品,很少有自己的智力成果渗透在内,科学技术的发展处于落后状态,过高的保护会压制刚刚萌生的创新意识。2006年到2020年,我们的目标是建设“创新性经济”,其核心是“中国创造”,要实现由OEM(产品制造商)向OBM(自主品牌商)的转变,在全球价值链中,要实现从价值链的低端向高端移动。这才是我们需要的法律保障。


(二)吸收国际经验,认清方向,提高对自主技术创新的保护。


无论是对自主技术创新保护的政策还是法律,国外都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去学习和借鉴。美国、欧洲、日本的法治建设相对于我国处于领先地位,相对比较完善,有些共通的东西是可以直接拿来用的。我国已经成为了许多国际条约的缔约国,在某种意义上,和其他缔约国想用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在处理问题上甚至要适用同样的法律,这要求我国的法律制度和司法水平要尽量与世界同步。我们应当广泛利用国际资源,提高法律制度建设的运行水平,完善法律制度建设的国际合作机制,建立有利于自主技术创新的法律制度。


以国际标准的制定为例。随着标准时代的到来,发达国家早已经开始从技术战略发展上升到标准战略,从技术立国到知识产权立国。当他们出售技术的时候,我们在为之加工;当他们制作标准的时候,我们在调整自己的技术使之合乎其标准。我们必须吸收国际经验,实现跳跃式发展,而不是按部就班的跟在人家后面亦步亦趋。要缩短学习的过程,尽快参与到高端技术的开放和标准的制定之中。


我国在专利技术与标准的结合上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在大多数领域不掌握核心技术。因此,在企业层面上,特别是对具有一定创新能力的企业,要增加研发经费的投入,提高创新能力,增加企业在技术标准中可利用的资源,通过行业协会、企业联盟等方式主导国内标准的制定。在国家层面上,应当尽快完善标准制定中的知识产权管理政策,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在标准技术的采用中应尽量采用中国的技术,适当考虑国际标准。标准的推行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同时我们的法律制度建设应当认清方向,促进中国标准国际化。


目前,在这方面国内已有部分企业取得了成绩。随着中国经济的崛起,其国际地位也日益提升,从开始不参与到被邀请参与,再到主动参与,再到技术领袖,一步一个脚印,走进了世界顶尖的技术标准制定殿堂。比如,在3G标准的制定中,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参与提出了TD-SCDMA标准,这是中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被国际电信联盟批准颁布的第三代移动通信三大主流标准之一。又如,在2006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技术部主任李晓东博士成为为邮件地址国际化工作组EAI(Email Address Internationalization )联合主席。作为互联网工程任务组专为研究国际化邮件地址技术而成立的EAI,主要负责互联网“本地邮件地址国际化”相关技术规范的研发和标准的制定。也就是说,EAI将要制定出来的技术解决方案和标准,将成为下一代邮件地址国际标准,成为世界各国互联网发展所遵守标准。[6]在第一代互联网浪潮中,美国贡献了大量的技术标准,也从中获得了巨大的收益,但是由于标准的制定者并不了解中国的情况,因此中国互联网的利益得不到保障,相信有了中国人的参与,下一代的标准必然是更符合中国互联网发展利益的技术标准。


(三)充分利用政策环境,发挥政府作用,推进法律制度建设。


国家主席胡锦涛于2006年1月9日在全国科技大会上宣布中国未来15年科技发展的目标:2020年建成创新型国家,使科技发展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力支撑。创新型国家的标准,一是对外技术依存度低于30%,二是科技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高于70%。而我国分别为54%和39%,外贸出口中高新技术产品仅占2%。鉴于我国50%以上的技术依存度,70%左右的贸易依存度,还受到跨国公司的技术垄断和控制,自主技术创新已经是中国发展战略的需要。


随之,2006年《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出台,明确提出,“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提高国家竞争力的中心环节,把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面向未来的重大战略选择。”


2008年4月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这意味着我国要通过不断优化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鼓励社会成员的创造性劳动,激发全民族的创新精神,让一切创造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新才华充分施展,让一切创新成果得到尊重,将我国丰富的人力资源转化为智力资源,将我国巨大的市场潜力转化为对国际智力资源的巨大引力,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步伐,提高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国家政策为自主技术创新进行保驾护航。


我们的企业应当充分利用政策环境,利用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提高自己的自主创新能力,同时制定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使自主技术的创新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整体联动,从而使法律能够为创新生态链的成长和创新体系的健康发育提供完善的服务和保障。


另外,和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相比,中国的企业几乎都是中小企业,拥有的专利非常少,很难和外国权利人进行交叉许可,因而缺乏谈判筹码。如果企业分散寻求许可,谈判力量就更弱。政府应该帮助行业增强知识产权谈判能力,既包括事前获得许可谈判,也包括纠纷发生后的和解谈判。一个重要方面是政府应当培育行业协会的成长。行业协会可以协调企业行动,发挥集体谈判的优势。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纠纷常不局限于某一家企业,因此行业集体应对就更为重要,行业协会可以发挥单个企业联合无法起到的作用。


(四)加强对自主技术创新保护的相关制度的宣传,使个人和企业能够充分的利用现有法律推动技术创新。


许多中国企业的法律意识比较薄弱,产品生产使用的技术没有在美国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如果这些技术与美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相类似,或者甚至就是对他人知识成果的简单仿制,就容易遭到美国知识产权所有人根据337条款的指控。但是,如果通过在美国申请的方式取得有效的美国专利,就可以防患于未然,既可以解决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限制,又有利于减少日后纠纷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的浪费。


另外,企业还可以利用“行政打架”的手段借助于国家力量来维护企业利益,利用专利申请奖励政策,通过申请低水平专利,来获得国家的扶持,等等。这些法律政策由于宣传不够,再加上企业自身不重视,尚为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我们有必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的法律运用和保护意识,推动自主技术创新的发展。


自主技术创新的蓬勃发展有赖于公平合理的法治环境,而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的基础是社会公众对它的了解和信赖,经验表明,这种了解和信赖的形成不是自发的,除了需要完善法治、严惩失信行为之外,还必须充分发挥宣传教育的积极功能与作用。(文/徐家力 邓伟[1]  徐家力: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邓伟: 北京大学法学院2007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联系方式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国际俱乐部188室 010-65325588 / 010-65323768(传真)电子邮件 :jialixu@longanlaw.com)



附表:

一、2007年全球PCT申请量中国居世界第七位

二、2007年全球PCT申请量增幅中国居世界之首

三、2007年第二季度中国授权发明专利前20名专利权人



参考文献:


郑成思:《知识产权论》

胡世明:《我国对外贸易面临的知识产权挑战与对策》

郭铁成:《我国自主技术创新的现状与建设》

文希凯:《美国337条款解读》

WIPO:《2007年专利报告》



网   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http://www.sipo.gov.cn/sipo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http://www.most.cn/kjtj/

中国科技统计          http://www.sts.org.cn/index.asp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       http://www.nipso.cn/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http://www.ipr.gov.cn/cn/index.shtml



[1] 徐家力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

邓 伟  北京大学法学院2007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2]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2020年)》

[3] 张楚:《电子商务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4] http://tech.sina.com.cn/t/2007-01-18/03341340866.shtml《华为18年无一项原创发明 购买专利竞跑国际市场》

[5] 李永胜:《培养自主创新的社会生态环境》,载于《社会科学论坛》2006年第12期下

[6] http://www.bitscn.com/news/internet/200609/75638.html《从技术跟随到标准领袖 中国互联网影响渐增》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