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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照片受著作权法保护吗?记者媒体

时间:2015-01-04   出处:  作者:  点击:
对于时事新闻的新闻照片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部分法院认为,为增强新闻报道效果而配发的照片一起构成时事新闻的一部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如“范冰冰婚纱照片案”;也有法院认为,新闻照片在构成摄影作品的前提下,不属于时事新闻,如“陈冠希抵京照片案”。笔者认为,新闻照片并不属于时事新闻范畴,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理由如下:


首先,时事新闻的内涵不包括新闻照片。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所谓的单纯事实消息,一般理解为仅由五个“W”新闻要素组成的简单事实报道。而典型的事实报道,指的是不加任何修饰、评论,完全是客观要素的组合。虽然围绕事实报道可以写出很多分析、报道、评论,但却必须以基本事实为演绎核心,而这样不可变更的客观事实才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例如,腾讯新闻为表现近期长春低气温,配发了“长春气温再创新低,公交车窗结冰晶”这样一组新闻照片。笔者认为,其文字同样属于简单事实报道,不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是,所配照片的内容和表达,显然不仅只是新闻客观要素,而是表现出更多的内容,如乘客的面容、神态、眼神等。因此,笔者认为,这并非简单的时事新闻。


其次,多数新闻照片并非事实新闻的唯一表达形式。著作权法上有一条原理,即有限表达不构成作品。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的表达,而不延及作品内容所包含的思想、过程、原理、数学概念、操作方法等。原因在于,作品内容的表达形式具有多种可能,而作者通过自己的行为对作品内容的表达进行了富有个性的选择和创作,在作品中凝聚了自己的劳动,因而具有了获得法律保护的正当性。因此,当某种内容的表达只有唯一一种或者有限的几种时,对该内容的表达基本不需要花费人力物力,如果将这种表达赋予著作权,就会造成少数人的垄断和对多数人的不公,阻碍科学和文化的发展。基于这个原因,表达方式是否唯一成为判断作品构成的重要标准。对于单纯的事实消息而言,由于组成消息的时间、地点、人物和事件都是确定唯一,没有编辑创作的可能性,但是对于表现这种时事新闻的照片而言,却有多种表达形式。


再以“长春气温再创新低,公交车窗结冰晶”系列照片为例,不同的人可以摄制结冰晶的车窗、窗外料峭景色等,即便是表现乘客,也有多种角度和方式,而选取乘客透过车窗的无奈眼神显然是一种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因此,除了某些特定的新闻照片(如领导人签字、奥运冠军领奖),大多数的新闻照片并非事实新闻的唯一表达形式。


最后,一般的新闻照片都构成摄影作品,不会像时事新闻那样失去时效性。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只要作者在拍摄过程中根据所拍摄对象的不同特性,选取不同的场景、角度、光线和拍摄手法,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而不是简单的机械动作,就可以构成摄影作品。对于一般的新闻照片而言,为了能够配合新闻报道,拍摄者往往会截取最能体现新闻事实的典型镜头抓拍,而这种抓拍对拍摄时机的选取要求极高,体现了人的性格、情绪和审美习惯等个性化因素,理应构成作品。


(作者:袁 博)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