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杨梅烧,台州人并不陌生,几乎家家户户都有酿杨梅烧的习惯。
随着杨梅季到来,白酒也迎来了一波销售热潮。但在这个时间点上,台州市宁溪糟烧酒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符汉君反倒有些忧心。作为台州知名白酒企业,其所酿造的糟烧酒享有台州“茅台”美誉,是什么原因让他在这个销售高峰不喜而忧呢?
原来,近段时间以来,他在台州市场上发现了不少“李鬼”。
除了生产厂家不同,这些“李鬼”披着几乎一模一样的酒瓶,打着几乎雷同的标贴,招摇上架。
符汉君说,目前他正在收集证据,也向部分侵权单位发了停止侵权的律师函。“作为一家生产企业,我们没有太多精力打官司,但也不能放任这种侵权行为。”
案例
细微差别,依然属于侵权行为
事实上,2014年符汉君就打过一场这样的官司。
而这起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案也被列入台州市中院2014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当时我们发现,临海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白酒有2个酒瓶瓶贴跟我们的如出一辙。”符汉君告诉记者,尽管对方对酒瓶瓶贴进行了细微的改动,但并没有改变整体的视觉效果,不产生视觉效果上的明显差异,在使用状态下也不易被一般消费者观察到,很容易混淆。
当年8月14日,台州市中院开庭审理了该起案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设计特征与授权外观的设计特征相比虽有区别之处,但这些区别是细微的,并没有改变整体的视觉效果,不产生视觉效果上的明显差异,在使用状态下也不易被一般消费者观察到,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应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由于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属于同类产品,因此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本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了对原告专利权的侵权。遂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5万元。
企业
再难也要坚持维权
但这份胜诉的喜悦,并没有持续多久。
4月底,符汉君接到了公司业务员的电话,发现在三门市场上有以假乱真的产品。
“酒瓶外观是相同的,酒瓶贴和我们公司外观设计专利相似。”符汉君说,在发现这个情况后,他犹豫了。
去年那场官司,他花了2个多月的时间收集证据。如果继续诉讼,他怕耗不起精力。
让符汉君没想到的是,侵权的情况远不止此。
该公司业务员相继在椒江、玉环、临海、三门、天台等地发现侵权产品,而侵权企业各不相同。
怎么办?
符汉君下了决心,先礼后兵。
“现在通过律师函的形式,要求侵权企业停止侵权行为。”符汉君说,如果情况没有得到遏制,他将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实,当下这种状况,符汉君早有预料,因此他对自己研发的多项酒瓶、瓶贴的外观设计都申请了专利。
“我想在台州有很多企业都有类似遭遇,如果大家都能积极维权,那么就能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在符汉君看来,打官司并不是为了多少赔偿金,而是要让市场行为更加规范。
形势
知识产权案件呈激增趋势
据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统计,近年来,我市知识产权案件呈激增趋势,从2007年6月至2015年3月,该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3214件,其中一审知识产权案件3166件,二审知识产权案件48件;共审结3098件,其中一审知识产权案件3055件,二审知识产权案件43件。其中2014年新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125件,创历史新高。
从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类型看,专利权纠纷721件,占新收案件总量的22% ;著作权纠纷1335件,占新收案件总量的42% ;商标权纠纷906件,占新收案件总量的28%;知识产权合同纠纷125件,占新收案件总量的4%;其他类型纠纷127件,占新收案件总量的4%。
记者了解到,随着知识产权案件的增加,我市对于该类案件的司法保障也越来越完善。从2007年4月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取得专利纠纷案件的一审管辖权后,同年6月组建民三庭(知识产权庭)负责知识产权案件和涉外商事案件的审理。
而2008年7月、2011年2月和201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分别批准指定玉环县人民法院、温岭市人民法院和椒江区人民法院管辖其辖区内的部分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台州知识产权审判格局取得重大突破,形成了“两级法院四个知识产权审判庭”的新的审判格局,进一步优化了知识产权审判力量配置,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为促进企业创新提供了更直接高效的司法保障。
所办的案件始终保持结案率高、服判息诉率高、调解撤诉率高,上诉率低,无发回案件、无信访上访案件、无超审限案件、无矛盾激化案件、无枉法裁判案件等“三高一低五无”的良好态势。
观点
浙江临观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郑杰律师
企业知识产权遭侵权该如何维权?
主要的维权方式有:
一、主动联系侵权方,要求其停止侵权,经调解达成侵权赔偿协议。
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除了上述方式外,法律还规定权利方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请求由行政部门处理。如《专利法》第60条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63条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商标法》第60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四、另外,我国《刑法》第213条至220条也确定了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符合一定法定要件构成知识产权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四点都是保护知识产权的维权方式,权利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方式。但有一点,若要确定赔偿损失,除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外,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并未赋予行政管理部门单方确定权利方损失的权力。
企业维权的难处在哪?
企业作为权利享有者,首先是自己权利的确定,也就是使国家认可自己的权利,即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自己的权利进行登记备案,如商标权通过商标局,专利通过专利局。只有国家的认可是行使自己权利的基础。像很多企业,有着自己的专有技术,但未向国家申请登记专利权,那么最多是一个商业秘密,而且一旦被他人恶意窃取并注册登记专利权,那么本来的权利人就成了侵权人。即便未被他人恶意注册登记,基于其未能取得专利权,也无法通过《专利法》来维护自身的权利。
其次,知识产权侵权在实际中最难的是取证以及证据固定,像侵犯商标权,企业若无法证明侵权方盗用、冒用其商标或使用近似商标等侵犯商标权的行为,那就无法通过法律去维护自身的权利。这个证明当然不是几张照片就可以解决的,必需要证明侵权方的具体时间、地点、事件。一般的取证途径可以由企业方自行取证,但必须通过公证;也可以向有关工商管理行政部门举报,通过工商行政部门的查处来固定证据。
助读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省中级人民法院中首试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模式,3年的实践表明,“三合一”审判方式已经形成了统一、全面、立体型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发挥了节约审判资源、统一司法尺度、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积极作用。据统计,2012年1月至今年4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6件,审结14件;受理民事案件2326件,审结2204件;受理行政案件4件,审结4件。此外,市中级人民法院还通过探索行为保全措施、示范性诉讼制度等多种审判工作新模式,有力提升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