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一般的理解,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是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的重要措施,但为何没有放在法治部分呢?笔者的理解是,很多改革措施往往是在实践推动下倒逼产生的,实践出需求,而原有的管辖体系受路径依赖的限制,并不容易做出大的调整,以响应这种需求。法院有自己的一套体系,虽然近年来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越来越多,但真要打破现有管辖体系,诞生出知识产权法院这样的全新事物,还有很大难度。
比如,现有的四级二审制的法院设置,高度依赖行政区划,有的地方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还下沉到了基层法院,但在全国行政区划中,知识产权案件数量高度不均衡,北京、上海、广东、江苏等知识产权案件受案量巨大,西藏、青海、兰州等明显不足。如果不打破行政区划,设立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缺乏较强的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运用和转化机制就不能真正有效地建立起来。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一个国家是否强大不能单就经济总量大小而定,一个民族是否强盛也不能单凭人口规模、领土幅员多寡而定。近代史上,我国落后挨打的根子之一就是科技落后”,就当前来说,“老路走不通,新路在哪里?就在科技创新上,就在加快从要素驱动、投资规模驱动发展为主向以创新驱动发展为主的转变上。”“双创”的深层次原因,也就在这里。
由这种强大的创新实践出发,必然倒逼传统的知识产权审批模式的“升级”。回想7年前,中国台湾地区成立了知识产权法院,因为积极审理和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在内部和外部都有良好效果。去年底北京、广州、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相继成立,可看成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和司法体制改革的一座里程碑。
创新实践催生改革,改革通过法治手段真正落实,这是中国道路的重要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