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复旦大学为庆祝110周年校庆,发布了一个名为《To My Light》的宣传片,很快,网友发文质疑该片涉嫌抄袭日本东京大学2014年的宣传片《Explorer》,并贴出了两所大学宣传片的视频和多幅截屏,进行图文对比和解读分析。舆论压力之下,复旦大学校方通过微博道歉,并表示会启动相关调查。同时,复旦大学换上了新的宣传片。不料,新宣传片也因版权生出事端,其结尾部分传递校训牌的桥段被网友指出涉嫌抄袭德国慕尼黑工业大学的宣传片。此外,复旦大学这次校庆的Logo也被指涉嫌抄袭苹果Touch ID的图标。
复旦大学宣传片“抄袭门”持续升温,引发了公众对于作品抄袭、创意保护和自主创新等诸多问题的全民讨论。然而,从著作权法的角度,这是属于创意的借鉴,还是内容的侵权?如何理性看待创意模仿与自主创新?
创意近似但侵权依据不足
创意是指具有创造性的想法和构思,俗称点子、主意、策划等,是创意人将构思的“胸中之竹”转化为“手中之竹”的重要过程,这种想法或构思常常通过某种有形的载体(如语言、音乐、绘画)表现出来。例如,东京大学宣传片《Explorer》的创意就在于,通过一个昔日毕业生身着职业服装在母校漫步的形式,追忆其在学校的学习生活直到实现职业理想的过程。由于这种表达形式在世界各大学的宣传片中形式较为新颖,因此属于创意。笔者认为,这种创意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依据著作权法中的“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法律只保护作品的表达,而不保护表达所体现的思想。这意味着不同的人可以就相同的主题、思想重新进行独立表达。从定义看,创意属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只要演绎为不同的表达,就不能认为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例如,如果承认“一个昔日毕业生身着职业服装在母校漫步的形式追昔抚今”是创意,那么,一个毕业生身着飞行服或者潜水服,在复旦大学或者舰艇学院漫步,追忆在学校认真听课或者苦心科研的种种事迹,应属于同类思想的不同表达,至少在著作权法上,这种表达的自由是不受创意者垄断的。对比视频我们可以看到,如果将近似的创意部分去掉,那么在具体的表达上,两个纪录片的差异是不能忽略的。比如一个是宇航员,一个是试飞员;一个是宇航员经历太空旅行返回地球重游母校,一个是试飞员在飞机失控时浮现母校求学场景获得心灵平静并重新驾驭飞机。此外,在学校漫步的诸多场景和人物互动上也存在明显差异;在中景、全景等镜头语言表现方面有诸多不同;文案旁白、背景音乐等都有所不同。因此,笔者认为在著作权法层面上,认定二者存在侵权意义上的相似还缺乏足够依据。
从模仿到创新任重道远
尽管不能断言宣传片侵权,但是创意高度相似却是不容回避的客观事实。由宣传片引发的接连出现的创意模仿事件,使得人们不得不重新思考:什么是模仿?什么是创新?
事实上,公共宣传和营销领域的创意模仿,在世界范围内是屡见不鲜的。例如,奥巴马竞选总统的宣传片就曾被俄网友爆料抄自普京团队的类似创意;而三星广告中的“温馨家庭风”也被网友指认有抄袭苹果广告创意之嫌。考察日本的发展历程不难发现,日本的工业发展也是一个从完全抄袭、山寨模仿到不断创新、形成特色的过程。因此,笔者认为,对一个宣传片的创意模仿,并没有必要推到道德的风口浪尖予以口诛笔伐式的全民审判。反而,更应关注的是,在模仿的过程中,如何学习他人优秀文化成果的精髓和实质,而不是不得要领地照猫画虎。
复旦大学是我国屈指可数的百年名校,承载了国人强国富民的期待和梦想,因此,公众对于复旦大学在公共宣传上的细节都会求全责备,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国人对于国家创新发展的急切渴望。这也是为什么国人对于司空见惯的创意抄袭都有包容之心,唯独不能容忍承载民族希望的百年学府发生同样的行为。关于这一点,有网友发出了这样的评论,复旦大学宣传片的制片人模仿别人都模仿得“莫名其妙”,“主创团队根本没有理解,在东大的宣传片里,厚厚包裹在身上的不仅是先进技术,更是日本人与他人交往时保持的距离感,以及精英对自身的期许和孤高。说得简单点,穿一身特别的衣服是为自己的格格不入而自豪,为走冷清路不被打扰,而不是为了和人一起打太极,不是为了和教授眼神交流的”(注:“打太极”“眼神交流”均为《To My Light》宣传片中的表现情节)。显然,如何将别人的创意精髓转化为自身的创新之道,我们仍然任重道远。(知识产权报 作者 袁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