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条倡议构建法官与律师良性和谐的职业关系
2015-05-28 14:46:52
图为法官、律师共同签署构建新型职业关系倡议书
中国法院网讯 为确保公正高效审理案件,保障律师在诉讼中的各项权益,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全体主审法官与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律师协会,就构建巡回区内法官与律师相互尊重、良性互动的新型职业关系提出如下倡议:
一、法官与律师共同忠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积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全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通过诉讼活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法官与律师共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守法律底线,信守职业准则,恪守职业操守,坚守职业良知,珍视法律职业形象,维护法律职业尊荣,提高法律职业、司法事业的社会公信力,引导和培育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
三、法官与律师共同构建良性和谐的职业关系,建立合法、公开、透明、畅通的沟通交流机制。建立第一巡回法庭法官与三省(区)律师协会、律师代表的定期联席会议机制,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沟通交流平台,加强在思维方式、审判理念、法律语言、辨析技术和庭审技能等方面的交流,增强彼此间的理解、认同和尊重,共同提升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建立法官与律师的预约会谈制度,应律师预约,法官可在第一巡回法庭开设的专门办公场所与律师就庭前准备、证据交换、判后疑问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会谈沟通、交换意见,畅通法官与律师正当交往、接触的制度性渠道。
四、法官严格执行审判公开制度,确保案件流程、法律文书等法律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全部公开,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暗箱操作;坚持以庭审为中心,充分发挥庭审功能作用,切实防止庭审虚化、走过场,确保庭审在保护诉权、认定证据、查明事实、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实现证据质证在法庭、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为律师出庭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依法保障律师履行辩护代理职责,充分尊重和保障律师在庭审中发问、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裁判文书高度重视、充分载明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对未予采纳的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在文书中说明理由。律师诚信诉讼,遵守法庭纪律和诉讼规则,杜绝虚假诉讼、恶意诉讼、作伪证,全力维护法庭尊严和庭审秩序。
五、法官严格遵守司法礼仪,尊重律师职业尊严,认真听取律师意见,在庭审中不随意打断律师发言。律师尊重法官的审判活动和裁判结果,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上诉、申请再审或申诉等合法渠道理性反映诉求,杜绝违背事实和法律,误导当事人缠诉闹访,杜绝诱导当事人以违法或极端方式表达诉求、追求法外不当利益,不向当事人作错误解释与引导,人为激化矛盾,损害司法形象。
六、法官切实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有效利用第一巡回法庭设立的律师休息室、律师更衣室、律师阅卷室、律师多媒体阅卷室等设施,最大限度为律师履职提供便利;切实保障律师依法行使会见、阅卷、调查取证、辩护等诉讼权利,涉案文件尽量采用电子化方式存档,方便律师阅卷、复制;准许律师复制视频资料、复印庭审笔录等涉案资料;建立公共邮箱,接收律师发送的涉案电子文档。
七、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有效避免各种不当干扰,切实做到居中裁判、不偏不倚的同时,充分发挥律师作用,充分汲取律师意见。律师增强法律人职业意识,切实在充分了解案情、全面搜集证据、深入研究法律上狠下功夫,提供高质量、建设性的辩护代理意见,自觉杜绝拉关系、搞公关、打听案情等不正之风,积极营造良性和谐的法官律师职业关系。
八、法官和律师共同做好涉诉信访案件的化解工作。推动建立申诉案件律师代理制度,探索建立包括律师在内的第三方参与机制,鼓励律师提前介入信访案件,构建涉诉信访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律师积极参与法律志愿者服务,通过向当事人出具专业意见书、为信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等方式,协助做好来访群众的息诉罢访工作。
九、法官严格遵守“五个严禁”等有关廉政规定,认真执行办案回避、保守秘密等制度规定,坚决杜绝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坚决杜绝私下会见案件代理律师,坚决杜绝由案件代理律师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消费活动。律师坚决杜绝向法官请客送礼,明示或者暗示法官为其介绍诉讼业务。
十、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互相监督,法官发现律师有违法违纪、违反诚信诉讼行为的,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提出司法建议。律师发现法官有违法违纪问题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
一、法官与律师共同忠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积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全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通过诉讼活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法官与律师共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守法律底线,信守职业准则,恪守职业操守,坚守职业良知,珍视法律职业形象,维护法律职业尊荣,提高法律职业、司法事业的社会公信力,引导和培育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
三、法官与律师共同构建良性和谐的职业关系,建立合法、公开、透明、畅通的沟通交流机制。建立第一巡回法庭法官与三省(区)律师协会、律师代表的定期联席会议机制,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沟通交流平台,加强在思维方式、审判理念、法律语言、辨析技术和庭审技能等方面的交流,增强彼此间的理解、认同和尊重,共同提升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建立法官与律师的预约会谈制度,应律师预约,法官可在第一巡回法庭开设的专门办公场所与律师就庭前准备、证据交换、判后疑问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会谈沟通、交换意见,畅通法官与律师正当交往、接触的制度性渠道。
四、法官严格执行审判公开制度,确保案件流程、法律文书等法律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全部公开,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暗箱操作;坚持以庭审为中心,充分发挥庭审功能作用,切实防止庭审虚化、走过场,确保庭审在保护诉权、认定证据、查明事实、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实现证据质证在法庭、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为律师出庭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依法保障律师履行辩护代理职责,充分尊重和保障律师在庭审中发问、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裁判文书高度重视、充分载明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对未予采纳的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在文书中说明理由。律师诚信诉讼,遵守法庭纪律和诉讼规则,杜绝虚假诉讼、恶意诉讼、作伪证,全力维护法庭尊严和庭审秩序。
五、法官严格遵守司法礼仪,尊重律师职业尊严,认真听取律师意见,在庭审中不随意打断律师发言。律师尊重法官的审判活动和裁判结果,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上诉、申请再审或申诉等合法渠道理性反映诉求,杜绝违背事实和法律,误导当事人缠诉闹访,杜绝诱导当事人以违法或极端方式表达诉求、追求法外不当利益,不向当事人作错误解释与引导,人为激化矛盾,损害司法形象。
六、法官切实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有效利用第一巡回法庭设立的律师休息室、律师更衣室、律师阅卷室、律师多媒体阅卷室等设施,最大限度为律师履职提供便利;切实保障律师依法行使会见、阅卷、调查取证、辩护等诉讼权利,涉案文件尽量采用电子化方式存档,方便律师阅卷、复制;准许律师复制视频资料、复印庭审笔录等涉案资料;建立公共邮箱,接收律师发送的涉案电子文档。
七、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有效避免各种不当干扰,切实做到居中裁判、不偏不倚的同时,充分发挥律师作用,充分汲取律师意见。律师增强法律人职业意识,切实在充分了解案情、全面搜集证据、深入研究法律上狠下功夫,提供高质量、建设性的辩护代理意见,自觉杜绝拉关系、搞公关、打听案情等不正之风,积极营造良性和谐的法官律师职业关系。
八、法官和律师共同做好涉诉信访案件的化解工作。推动建立申诉案件律师代理制度,探索建立包括律师在内的第三方参与机制,鼓励律师提前介入信访案件,构建涉诉信访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律师积极参与法律志愿者服务,通过向当事人出具专业意见书、为信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等方式,协助做好来访群众的息诉罢访工作。
九、法官严格遵守“五个严禁”等有关廉政规定,认真执行办案回避、保守秘密等制度规定,坚决杜绝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坚决杜绝私下会见案件代理律师,坚决杜绝由案件代理律师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消费活动。律师坚决杜绝向法官请客送礼,明示或者暗示法官为其介绍诉讼业务。
十、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互相监督,法官发现律师有违法违纪、违反诚信诉讼行为的,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提出司法建议。律师发现法官有违法违纪问题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