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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园遗址受著作权法保护 新园未侵犯复制权记者媒体

时间:2015-05-21   出处:北京日报  作者:  点击:
5月10日,横店圆明新园春苑(一期)开门迎客。因仿建圆明园而备受关注的圆明新园,从2008年提出建造方案到如今一期建成并开放,7年来一直备受争议。随着新园开园,关于其是否侵权圆明园遗址的争论,又一次引发公众关注。

圆明园遗址受著作权法保护

占地6200多亩、总投资300亿元的横店圆明新园,坐落于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整个园林共分100个园区,由新圆明园(春苑)、新长春园(夏苑)、新绮春园(秋苑)、新畅春园(冬苑)四个板块组成。

1991年的著作权法没有明确将建筑物纳入其保护范围,但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也就是说,建筑作品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但并不是所有的建筑物都能享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只有当建筑物成为建筑作品时,才可享有著作权并受著作权法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将1991年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作品”进行了抽象的概括,即“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其中第4条规定,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具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将建筑作品定义为“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包括作为其施工基础的平面图、设计图、草图和模型。并且作为建筑作品,必须具有艺术性、实用性和公共性三大特征:艺术性是指建筑作品应当具有审美意义,体现艺术美感;实用性是指建筑物具有供人类生产、生活、办公及娱乐等实用价值;公共性是指建筑通常位于公共场所,为不特定人接触、使用。”

始建于清朝的圆明园,符合了以上关于“建筑作品”的概念特征,其规模宏伟,运用了各种造园技巧,融合了各式园林风格,是中国园林艺术史上的顶峰作品。在经历了种种历史事件和风波之后,圆明园遗址不仅是著作权法所称的建筑作品,具有独创性和审美意义,理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更是具有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建筑。此外,不仅是圆明园遗址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享受著作权法保护,圆明园的设计图、平面图等也均包含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内。

圆明园的著作权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种,其中,人身权具体是指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而财产权则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等数十项权利。依据著作权法第60条和我国已签署的《伯尔尼公约》第18条的相关规定,著作权相关法律仅保护依法尚未超过保护期限的作品。除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三项权利外,发表权和其他数十项财产权利都具有一定期限的保护期,并非永久受法律保护。

发表权及财产性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死后五十年,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性权利保护期限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五十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其发表权及财产性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因此,就作为建筑作品的圆明园而言,圆明园建筑群所承载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不受期限限制,但复制权等财产性权利却因为已公开发表超过五十年而丧失了著作权法的保护依据。

横店圆明新园是以营利为目的,按照1∶1的比例原样仿建北京圆明园95%的建筑群,无疑是一种对圆明园建筑群的复制行为,但由于圆明园建筑群存世已超过百年,早已超过了著作权法的保护期限,因此就复制权而言,圆明新园并不构成侵权。但是,圆明园建造时所使用的建造技术,它所达到的建筑水平以及饱经沧桑的历史感和艺术价值,并不是任何复制行为所能再现的。如果圆明新园在仿建的过程中随意对建筑原貌进行歪曲和篡改,甚至为博人眼球而进行恶搞,造成游客对建筑原型产生错误印象,则可能侵犯圆明园保护期限不受限制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圆明园著作权应当归谁

除圆明园遗址所承载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版权需要保护外,“圆明园”此前已经进行了商标注册,其商标权也应受法律保护,如果未经允许而加以使用,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那么圆明园所承载的知识产权具体由谁来进行管理、利用和保护呢?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5条规定:“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国家享有对圆明园遗址的所有权,并享有圆明园所承载的知识产权。实际上,国家为方便管理和维护,一般会指定或委托相关机构、组织如基层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等进行实际保存与管理维护。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网站上可以查询到“圆明园”注册商标的申请人亦即权利实际行使人为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管理处,国家相当于将圆明园的相关知识产权管理和维护工作交给了圆明园管理处,因此,圆明新园在复制、仿建的过程中若存在侵犯圆明园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及商标权等情况,圆明园管理处有权追究其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