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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8月1日起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 限制竞争行政执法

时间:2015-05-20   出处:大连新闻网  作者:井惠群巴家伟  点击:
(井惠群记者巴家伟)记者昨日从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处获悉,为更好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激励创新,禁止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维护竞争者、消费者、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杜绝因利益失衡所导致的垄断行为,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出台《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简称《规定》),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

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处负责人介绍,一些拥有知识产权的相关企业,在别人需要使用知识产权时,附加诸多苛刻条件,设置难以逾越的门槛,让使用者无利可图,从而限制别人与其竞争,如个别权利人恶意不授权,试图通过索赔索取不合理费用等。这不仅会阻碍创新和损害竞争,还背离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宗旨,更易引发垄断问题。《规定》的出台,明确了正当的知识产权权利行使行为和排除、限制竞争的滥用行为之间的界限,可有效规范工商部门执法实践,引导经营者行使知识产权行为合规,发挥市场竞争激励创新的根本性作用,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良好环境。

《规定》是《反垄断法》中知识产权内容的首次细化,增加了新内容。《规定》共19条,包括6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制定《规定》的目的和依据,根据职责,对涉及非价格的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和相关市场等概念作了必要解释。二是禁止经营者之间利用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达成垄断协议,首次引入“安全港”规则,便于经营者对自身行使知识产权行为合法性的预判。三是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行使知识产权过程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明确了相关认定和推定规则,对拒绝许可知识产权、限定交易、搭售、附加不合理限制条件、差别待遇等几种具体滥用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四是明确界定了专利联营、标准中行使知识产权行为可能构成垄断行为的具体情形。五是明确了工商部门在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的分析原则和框架,细化了分析认定经营者涉嫌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步骤。六是明确了较为详细的罚则,对于企业打着保护知识产权旗号实则限制或排除竞争对手、甚至垄断市场的行为,企业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最高上一年度销售额10%的罚款,即使尚未实施所达成垄断协议的,也可能面临最高50万元的罚款。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