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互联网与传统文化产业深度融合之后,传统的版权管理模式暴露出了巨大的局限性。随着实体唱片发行模式的逐步消亡,音乐产业迫切需要通过数字音乐付费制度来弥补传统商业模式的损失,如何使音乐著作权人在获得足够经济回报的情况下,提供更多更优秀的音乐作品,就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
在日前举办的2015年南湖论坛“互联网前沿法律问题”分论坛上,众多音乐产业界的知名人士针对数字音乐版权问题,从多个角度出发,进行了讨论。
音乐付费与其他变量呈弱相关,只与版权付费意识有关。
中国的音乐从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体系来看,数字音乐付费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那么,绝大部分网络用户对数字音乐不付费的原因是什么呢?对此,中国传媒大学音乐与录音艺术学院副教授张丰艳专门设计了调查问卷进行研究。
调查显示:通过APP或者网络来听音乐的人占83.24%,其中使用音乐APP的占76.57%。在被调查者中,有69.52%的人表示会付费,然而除去音乐从业者外,却有74%的人完全不愿为音乐付费。通过对年龄、性别、收入状况、所学专业、APP的服务质量、付费意识太淡薄等主客观因素的双变量分析,调查发现“音乐付费与其他变量呈弱相关,只与版权付费意识有关。”对此,张丰艳总结说:“网络音乐用户目前的付费意识过于薄弱。用户身边付费的亲友以及他们自身接受付费教育的次数目前都很少。”
此外,张丰艳还认为,中国音乐市场的版权混乱和盗版猖狂与目前的违法成本低廉不无关系。在调查问卷的最后,调查对象被问道:“如果被告知每个月为数字音乐付费10块钱将激发中国音乐原创动力,改善音乐产业环境……您会愿意吗?”结果显示,62%的调查对象表示愿意。对此,张丰艳说:“如果付费版权教育能够大规模展开,数字音乐可以收费,音乐产业环境可以得到改善,音乐创作者可以重新获取原创动力,会有越来越多的音乐精品问世。”
互联网颠覆原有商业模式
音乐著作权制度变革是一种产业利益的博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琦分析认为,互联网的诞生使得音乐产业的商业模式发生了颠覆性的变更,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音乐作品的复制传播成本极低,边际成本几乎为零;二是传播技术转移。之前的传播技术都掌握在广播组织、出版者这样的商业机构手上,但到了网络时代,由用户来创造内容。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个主体连入网络的同时均可传播、下载音乐,使用者、传播者、创作者的身份发生了混同,于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应运而生。
他也表示,音乐著作权制度变革是一种产业利益的博弈,其权利内容和许可模式都会不断发生变化。创新许可机制的目的在于降低交易成本和协调产业利益,法定许可协调的是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出版者与录音制品制作者之间的关系;集体管理组织则是针对广播组织与著作权人之间的关系;而对于ISP该采取什么样的模式,目前还有争议。
广告收入无法平衡版权成本
音乐著作权人在力主付费制度的同时,却无法在收费方式和对象上与ISP达成基本共识。
音乐产业的时代,是一个最好的时代,可能也是一个最坏的时代。数字音乐产业的广阔发展前景和当下数字音乐产业的严峻形势形成了鲜明对比。音乐著作权人在力主付费制度的同时,却无法在收费方式和对象上与ISP(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达成基本共识。针对现阶段我国数字音乐付费制度陷入停滞且遭遇挫折的客观现实,业内人士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在互联网行业,有一条通俗的规则,即互联网公司“出售”免费的产品和服务,然后通过流量运营、广告出售等方式来获取利润。那么就数字音乐行业而言,在付费制度难以推进的情况下,能否通过广告收入来“突围”呢?对此,腾讯公司法务综合部维权中心总监杨奇虎在会上提道:“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基本上没有任何一家互联网音乐公司能够通过广告收入来平衡版权和运营成本。”
版权体系应惠及产业链每个人
寻找合适的商业模式,比追究ISP的侵权责任更为重要。
腾讯公司法务综合部社交网络高级法律顾问黄洁提道:“前些年,中国移动的彩铃业务非常繁荣,一年可能有100多亿的收入,但原创作者或者歌手都没有获得应得的利益,原因之一在于版税回流机制的不完善。版权制度的作用之一是平衡链条上所有权利人的利益——渠道方挣到钱以后,必须通过这个制度不断将利润输送给权利人,这才是一个健康的版权体系。”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张今表示,我国数字音乐付费制度难以构建和施行的症结,表面上是ISP无法认同音乐著作权人向最终用户收费的主张,本质上则是新兴互联网产业与传统音乐产业在商业模式上的差别。寻找合适的商业模式,比追究ISP的侵权责任更为重要。
作为在线音乐服务行业的代表,酷狗科技法务总监董鹏认为:首先,数字音乐付费模式应当立足中国的特点,打造一个全行业的收费模式,即从原创开始到在线表演、在线播放、在线视听、线上线下音乐传播结合的模式。其次,要加强立法层面的相关改进,在制度设计上加大侵权违法的成本,同时国家行政机关也需要建立快速的沟通解决机制。最后,由于目前各大唱片公司给在线音乐服务平台的版税是不一致的,因此应当在版税上引入专利法中的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林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