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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D打印挑战知识产权保护“底线”记者媒体

时间:2015-05-13   出处:上海法治报  作者:  点击:
吴学安

伴随着马达的轰鸣声,《速度与激情7》 的票房一路狂飙。然而,该部影片的拍摄进程并不顺利,拍摄期间,影片主演之一保罗·沃克因意外离世使得影片一度停拍,而3D打印在保罗·沃克的再次“重生”中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十二生肖》中,成龙手戴一副白手套,摸了国宝十二生肖的头像,就把头像的数据扫描进了电脑,利用3D打印技术瞬间就把一模一样的兽首制造出来……
目前,3D打印已经被广泛应用于航空航天、生物医疗、影视、工业设计等诸多领域。有专家表示,3D打印产业虽然发展迅速,但仍面临专利信息利用率低和知识产权保护不利等诸多难题。
3D打印技术已经成为全球最受关注的新兴技术之一。今年3月下旬,中国首个3D打印技术产业创新中心正式落户南京,江苏省出台了相关产业发展的配套政策。
虽说3D打印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因此这个行业暂时不需要考虑太多的监管问题,但多个行业已经感觉到3D打印以及它可能绕过知识产权保护而构成的威胁。尽管相关法律问题十分复杂难缠,但这也难以阻止一些公司,比如汽车零部件行业(每年产值为1400亿美元)通过法律渠道保护自己的利益,从而让3D打印技术或其应用长期寸步难行。在讨论3D打印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时,还必须关注到“合理使用”的问题。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对于那种仅仅为了个人使用而少量复制的行为,会被认定为合理使用,从而被排除出侵权范围。
在传统技术条件下,用户个人生产商品的成本较高,因此那种基于“研究、欣赏或个人使用”的目的生产产品的规模极为有限,它在根本上并不会妨碍经营者的利益,所以其行为被认定为合理使用并无问题。然而在3D打印条件下,生产成本被极大降低,这使“合理使用”将从根本上妨碍或者动摇经营者利益。不难想象,在3D时代,很少有人会去花费高额价格去购买知名商品,相反人们更愿意花费低廉的成本购买原材料,在家里打印所需产品。假如众多消费者如此“合理使用”,其结果显然是逼迫商家破产。由此可见,3D打印对现有的知识产权合理使用制度提出了挑战。
知识产权是个大的法律概念,它主要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内容,其中,3D  打印与著作权的关系最为密切。3D打印本身实质上是一种复制,而著作权所要禁止的恰恰就是非法复制。当然,著作权法保护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像小说、油画、音乐等都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但这些与3D打印关系不大,3D打印主要涉及“产品的外型与结构”的版权保护问题。但国内现行著作权法对“产品的外型与结构”的版权保护并不充分,那些少数具有美术价值的“产品外型与结构”可以作为美术作品获得保护,而大多数普通的“产品外型与结构”很难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借鉴了《伯尔尼公约》 相关规定,增加了“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规定,正式将“产品的外型与结构”纳入版权保护范围。
3D打印技术不仅是一次重大技术革命,更是对传统制造业的一次颠覆。数字化、智能化的3D打印技术的快速演进,正在颠覆人们的想象。当传统制造业流水线上的产品都可方便快捷地通过3D打印技术复制时,知识产权制度也面临新的挑战。现在问题是,目前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在3D打印领域仍存在空白,出现了真空地带。比如作者进行的是平面作品著作权登记,但3D打印却涉及三维产品复制。
目前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上的漏洞,让业内人士对3D打印可能对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冲击深感忧虑,一方面,3D打印如同当年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普及,改变了图书、音乐市场和电影版权发行一样,它正挑战着传统制造流程中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各类工业制品和创意设计产品。这些产品将不可避免地被大规模盗版,知识产权保护难度将大大增加; 另一方面,3D打印作为技术发展的产物,国家在鼓励先进技术发展同时,也应注意不因新技术发展而损害权利人的利益,维护权利人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因此,为适应新技术发展要求,应尽快建立3D打印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地方可以出台发展3D产业相配套的法规条款,与时俱进,正确引导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确保各方合法利益。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