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审行政案件(原告为中国大陆当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起诉状正本及副本各一份(如有第三人,每增加一名当事人需多提交起诉状副本一份),起诉状应当列明原告、被告、第三人(如有)的简要信息,案由,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最后落款为“此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当事人签字盖章(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亲笔签名,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盖本单位公章)。
2、当事人起诉的行政诉讼被告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份数同起诉状份数)。
3、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以上三份材料加盖该单位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原告如委托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根据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的代理人包括:(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对于以上代理人还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3)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4)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5)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6)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以及以下证明文件: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4、行政诉讼中涉及第三人的,如该第三人为中国大陆公民,原告需提供公民的身份证号码或经常居住地地址;如该第三人为中国大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原告需提供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打印件或工商登记信息打印件。境外第三人则只需提供其住所地。
5、原告如果在立案阶段提交证据的,需提供与起诉状份数相同的证据材料,所有证据提供形式为A4纸大小,每页下方编写页码并制作证据目录,证据目录需注明证据的序号、名称、来源、证明目的和页码,并由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二、一审行政案件(原告为港、澳、台及外国当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原告为港、澳、台及外国当事人在一审行政立案程序中提交的材料除以下需要特别注意的以外,其他要求与中国大陆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一致。
1、在起诉状最后落款处不必由原告本人签字盖章、只需有原告委托代理人的签字即可,但该委托代理人应当具有代为起诉、签署起诉状的代理权限。
2、作为境外当事人,应当提交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的当事人情况及委托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交公司存续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材料;自然人应提交其身份证件材料及授权委托材料。
三、一审民事案件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审民事案件立案程序中需要提交的材料除需要注意以下问题外,其他要求同一审行政案件要求。
1、一审民事案件无须提交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文书。
2、一审民事案件中如被告为自然人,原告需提供该被告的身份证号码或经常居住地地址;如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原告需提供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打印件或工商登记信息打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