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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涉核心技术知识产权案增多案例分析

时间:2015-05-06   出处:法制日报  作者:  点击:
调查原因:浙江省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呈快速上升态势。

 

调查发现:涉及前沿核心技术的疑难复杂案件、技术成果转化运用的技术合同案件、新商业模式下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影响企业国内外市场竞争格局的大标的案件等不断增多,审理难度不断加大。随着生产方式的发展和商业模式的创新,商标许可使用制度在当前商业活动中的运用日益广泛,但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薄弱、相关法律规定模糊等原因,导致商标许可使用中的纠纷频发。

 

近日,意大利古乔古希股份公司与浙江省温州市华安光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吸引了社会广泛关注。

 

《法制日报》记者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2014年,浙江省法院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3796件和13657件,较2013年同比增长31.04%和17.96%。

 

浙江省高院院长齐奇介绍说,去年以来,随着创新成果重要性的进一步凸显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的进一步增长,民事案件数量出现快速上升态势,全省法院依法公正妥善审结了一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切实平等保护各类权利主体和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社会各界和海内外的广泛赞誉。如涉及中华老字号“雪舫蒋”商标侵权纠纷案件,涉及知名商标“星河湾”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路易威登马利蒂诉杭州龙翔服饰城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还入选了“2013-2014年度品保委知识产权保护最佳案例”。

 

案情复杂审理难度加大

 

浙江法院在调研中发现,涉及前沿核心技术的疑难复杂案件、技术成果转化运用的技术合同案件、新商业模式下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影响企业国内外市场竞争格局的大标的案件等不断增多,审理难度不断加大。

 

同时,系列案件数量依然居高不下,占收案总量的一半以上,这其中包含了大量以个体零售商、中小超市、KTV经营者等侵权链条末端经营者为被告的诉讼,这类诉讼虽然个案诉请赔偿金额不大,但涉及面广、被告抵触情绪强。

 

随着生产方式的发展和商业模式的创新,商标许可使用制度在当前商业活动中的运用日益广泛,但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薄弱、相关法律规定模糊等原因,导致商标许可使用中的纠纷频发。

 

商标“雪舫蒋”始创于明朝,系中华老字号。2012年3月22日,上蒋火腿厂以雪舫工贸侵害商标权为由诉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称雪舫工贸擅自在火腿产品上将其自己注册的“吴宁府”商标与“雪舫蒋”商标混用,侵害其商标权;雪舫工贸在逾期支付许可费导致许可合同解除后仍继续使用“雪舫蒋”亦构成商标侵权。请求判令雪舫工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501万元。

 

2013年7月2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雪舫工贸停止使用“雪舫蒋”商标,并赔偿损失18万元。一审判决后,上蒋火腿厂、雪舫工贸均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仅仅因为雪舫工贸的轻微违约行为就导致合同解除并致其损失严重,将使双方利益严重失衡,有失公平,遂于2014年4月30日判决:撤销原判,改判雪舫工贸立即停止在火腿产品上同时使用“雪舫蒋”注册商标和“吴宁府”商标的行为,并赔偿损失15万元。二审判决后,上蒋火腿厂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浙江省高院在审理涉及中华老字号“雪舫蒋”的商标侵权纠纷时,明确了在长期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并首次明确了商标被许可人擅自在产品上同时使用被许可商标与其自己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侵权,对商标侵权理论的深化和拓展作了有益的尝试。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行业品牌竞争日趋激烈,攀附他人品牌商誉的现象时有发生。涉及知名商标“星河湾”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是浙江首个认定使用与他人商标近似的楼盘名称构成侵权的案件。

 

二审法院突破既有审判思路,认为涉案注册商标核定的不动产管理等服务与商品房构成类似,并结合商标知名度及被告主观意图,认定注册商标与被诉标识构成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同时,在侵权责任方面,根据楼盘业主尚未入住等实际情况,在权衡商标权人与业主权益及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判决被告停止使用被诉楼盘名称,有力遏制了房地产市场中的“搭便车”现象,有效解决了不动产服务商标保护难的问题。

 

经济活跃城市发案集中

 

知识产权案件在案件类型和地区发展方面的不平衡特点,也成了经济科技发展不平衡、不协调问题的一个缩影。

 

浙江知识产权案件地域分布集中,以经济较为活跃和发达城市居多。以2014年统计数据为例,杭州4624件、金华2067件、宁波1545件、温州1348件、台州1328件,五地案件数量均超过千件,共占据了总量的八成。

 

杭州发案最为集中。今年4月16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杭州地区涉诉标的额最高的商标侵权案,“滴滴打车”因为曾用名“嘀嘀打车”卷入一场天价商标侵权纠纷,对方索赔8020万元。

 

原告杭州妙影公司称,该公司早已注册“嘀嘀”这个商标,要求被告北京小桔公司停止侵权,并在中国知识产权报、钱江晚报、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等全国主流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8000万元以及20万元维权费用。

 

为什么是8000万元?妙影公司的计算方式是,从2012年9月嘀嘀打车软件上线,到2014年5月提起诉讼,这20个月时间里,小桔在资本市场获得了20多亿元的融资,这些都是侵权获利,那么8000万元不过是毛毛雨了。

 

“可以说没有融资,明天滴滴打车就死了,而我们至今也没有盈利,还是亏本的。”北京小桔认为,“这是一场恶意诉讼。在起诉我们之前,妙影公司曾多次联系我们,要求就‘嘀嘀’商标支付高额对价,遭到了我们的拒绝。”

 

“同一个时期有那么多的打车软件,没有‘嘀嘀’这个突出标记,谁能识别你们呢?即使最后改名为‘滴滴’,也还是放不开这个象声词。这足以说明,‘嘀嘀’这个文字商标的能量之大。”妙影公司认为,他们才是商标“嘀嘀”的主人,而北京小桔是未经许可,违法使用。“早在2012年5月21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批准核发,由我们申请的商标‘嘀嘀’,核定使用类别包括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而半年后,嘀嘀打车才开始申请图形、文字组合‘嘀嘀打车’商标。2014年1月13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妙影公司称,从2011年8月开始,他们就推出了“嘀嘀出行”的下载软件,后来还有“嘀嘀导航”、“嘀嘀地图”、“嘀嘀打车”,主要在杭州地区推广,直到现在也还在持续使用中。

 

北京小桔反驳说,妙影公司的产品“嘀嘀打车”知名度小,消费者根本不会误认,而且后来模仿小桔公司的图文设计以及广告宣传语“嘀嘀一下,美好出行”——这些反而是他们在有意制造与小桔公司的混同。

 

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案件审理了将近4个小时后宣告休庭,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愿意接受调解,调解不成,法庭将择日宣判。

 

诉调对接机制化解纠纷

 

为提高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浙江省高院通过网络公开审理、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裁判文书上网等措施,积极打造阳光司法。

 

浙江省高院注重人民陪审员工作制度的落实。2009年,浙江省高院与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局和省版权局联合下发选任人民陪审员意见,在全国率先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中选任了116名专业人民陪审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审理。2014年,浙江省高院在各级法院开展了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增选了一批专业陪审员。去年适用普通程序审结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参审率达八成以上,人民陪审员参审共计8373人次,其中专业陪审员参审共计3300人次。

 

同时,浙江高院还健全诉调衔接机制,2012年开始实施了专利案件管辖法院与当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或维权援助中心建立专利案件诉调对接机制。截至去年底,浙江省全部11家专利案件管辖法院均建立专利案件诉调对接机制,2014年共有183件专利案件委托调解,成功调处129件,调撤率达70.49%。(通讯员 吴金阳)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