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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媒体转载新规对“拿来主义”说不记者媒体

时间:2015-05-04   出处: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作者:  点击:
为巩固“剑网2014”专项行动有关工作成果,有效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国家版权局近日发布了《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指出,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不得对作品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对标题和内容做文字性修改和删节的,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作品的原意。《通知》同时也强调要引导报刊单位和传统媒体进一步改进内部版权管理工作,特别是针对报刊单位明确有关作品权属提出了指导意见。鼓励报刊单位和互联网媒体积极开展版权合作,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转载环境。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开始走进我们的生活。人们开始更习惯于通过网络获得信息。由于我国大部分网络媒体没有合法的采访权,要获得更快、更全的资讯及作品,就要靠转载。在网络媒体疯狂地转载过程中,纸质媒体也开始大量地转载网络媒体的文章,在此过程中出现了大量地转载侵犯著作权问题。此次通知的发布,旨在切实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推动媒体融合发展。

 

长期以来,传统媒体辛勤采集的新闻作品,成为网络媒体“免费的午餐”,让传统媒体苦不堪言。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在作品转载上的争议也由来已久,以2005年多家报纸负责人所发表的《南京宣言》算来,至少有10年之久。但是,纸媒为网络媒体“打工”,甚至当“义工”的现象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天下从来就没有吃不完的“免费午餐”,别人没有责任为你长期提供免费产品,让你闷声发财。于义于理,使用他人的作品,享受他人的服务,需要付出报酬。合作共赢,才有未来。尤其在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当下,牺牲前者利益反哺后者,不符合发展规范,也没有可持续性。如不加以规制,必将面临新闻专业队伍流失、新闻专业精神丧失的局面。

 

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融合就像一对新人组合,要学会相互尊重、相互体谅,才能完美。国家版权局规范网媒的转载秩序,变相削弱了“法定许可”的效力,规定网媒转载传统媒体的作品,须先行和原发媒体进行版权接洽协商,达成协议后才可以转载。这标志着,中国网媒理应成为尊重版权、执行版权保护政策的先行者。对于习惯于把传统媒体当作“免费午餐”的网媒来说,无疑是个遵纪守法的好机会。一方面,网媒应该明白“先许可,后使用”,是著作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除了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之外,不论是出于什么目的使用了作品,不论是付费还是不付费,不论是营利性还是公益性,使用作品必须先取得权利人授权许可。在法律规定框架下,未经权利人允许就使用其作品都是侵权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网媒对转载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或更改标题,当足以导致对公众误导之时,转载行为就变成了侵权行为。如今网上广为存在的“标题党”就是这类侵权行为的典型例证。而自媒体之间单纯的“评论”“点赞”不属于此列范围。对于传统媒体而言,也要树立起版权意识,并利用版权保护找到经济“增长点”。如北京一家报纸,通过与网站签署合作协议,通过有偿使用,该报纸2013年的内容销售收入近千万元。保护知识产权,是可持续发展的前提,这是融合发展的前提。应该说,加强版权保护、规范网络转载,任务繁重、刻不容缓,必须进一步加大力度。这既是保护原创、促进文化繁荣所必需的,也是维护网络传播秩序、保护网络安全所必需的。(吴学安)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