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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信息

成都中院:职务发明人有权取得报酬 法院判企业支付183000元审判信息

时间:2015-04-30   出处:中国知识产权网  作者:  点击:
原标题:“东家”用我发明拒付报酬 法院判决赔偿18万元

 

埋头苦干、费尽心力得来的发明创造被“东家”免费使用多年,自己却一文不名,范先生自然是一身怨气。去年,他痛下决心,将自己供职的眉山某公司告到了成都中院,要求为自己的发明专利“一种床芯的制作工艺”讨个说法。最终,法院判决,职务发明人有权获得报酬,“东家”赔偿183000元。

 

近一年来,成都中院审理的10多件职务发明报酬纠纷案表明,发明人与企业之间的纠纷,即便由法院介入断明是非,最终引发的也是“两败俱伤”:员工拿钱另择“东家”,企业花钱留不住人才。

 

尊重知识产权,尊重发明创造中“人”的因素,才是高新技术企业从源头上解决创新动力的唯一途径。

 

免费使用职务发明 企业被员工告上法庭

 

范先生表示,自己于2002年9月到眉山一家公司工作,该公司生产的被芯产品含有绗缝线爆线的严重质量缺陷,一家重要客户在2009年要求公司必须解决质量问题,否则将终止双方的采购合同。当时,该被芯是公司的主要产品,全部通过该客户销售,占年总销售额70%以上。范先生平时非常热爱钻研,也是公司唯一的纺织技术工程师。此后,他花费了大量心血长期对该产品质量缺陷进行研究并取得成果,随即将该技术提供给公司使用,从而救活了公司,获得该客户签订的长期采购协议。

 

2009年6月23日,该技术以公司作为专利权人、范先生以职务发明人的名义取得发明专利“一种床芯的制作工艺”(专利号:200910303558.6)。从2009年以来,公司被芯销售额每年达4000万元以上,并呈进一步增长趋势,按照这家重要客户基于公司报价惯例最低利润率8%计算,使用该技术每年可以为公司至少创造320万元纯利润,且至少减少了16人补绗缝线的工序,每年另为公司节约人工成本50万元,彻底消除了被芯绗缝线爆线索赔的隐患,范先生认为自己为公司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至今,公司从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之规定,给予他发明专利奖金和报酬,甚至还恶意变更发明人和不缴纳专利年费,导致他多次维权。

 

在与公司撕破脸皮后,范先生将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 1、支付职务发明专利奖金3000元;2、支付2009年6月23日至2014年5月22日5年期间发明专利使用报酬税后80万元;3、一次性支付发明专利有效剩余期限使用报酬税后104万元;4、支付维权支出费用108835元。

 

职务发明人有权取得报酬 法院判企业支付183000元

 

在法庭上,被告眉山某公司辩称,公司在生产的被芯中使用了该专利技术虽是事实,但公司在2009年6月至2014年6月期间使用该专利技术所生产的产品营业利润均为亏损,因此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只有在专利产品有营业利润的前提下,才有向职务发明人支付报酬的义务,因此,范先生的主张没有依据。另外,根据规定,企业向职务发明的发明人支付报酬应当以实际使用该专利技术并取得营业利润为基础,支付方式可以由企业选择按年支付或一次性支付,公司尽管目前仍在继续使用该发明专利技术,但无法明确是否将会继续使用,或今后若继续使用是否能够取得盈利,因此范先生诉请支付2014年6月之后的报酬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在案件审理中,眉山某公司分别向法院提供自己制作的2011年6月至2012年6月的“完工成本表”,以及自己制作的“2009年至2014年4月床芯发明专利实施产品销售、成本、利润统计分析汇总表”。

 

经过审理,成都中院认为,“一种床芯的制作工艺”发明专利为范先生在眉山某公司工作期间受单位指派、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造完成,范先生为发明人,眉山某公司为专利权人,该发明专利为职务发明,双方对此亦无争议。根据“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之规定,范先生作为职务发明的发明人,享有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该权利应依法受到保护。虽然眉山某公司辩称生产、销售使用了被芯产品并未获得利润,但在法院明确释明并要求后,公司仍未举出其纳税凭证、财务账册等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且公司至今仍在正常经营并继续生产销售涉案被芯产品,故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酌定眉山某公司向范先生支付奖励3000元、报酬18万元。

 

职务发明享有哪些权利? 法院来告诉你

 

成都中院表示,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奖励的方法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说明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专利法》的此项规定是所有拥有职务发明专利且实施专利的企业的法定义务。

 

成都中院表示,科学技术已经成为现代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法、合理、足额向做出发明创造的员工支付奖励及报酬,不仅是保护职工法定权利的应有之义,更是鼓励发明创造、提升企业效力和竞争力的有效促进,因此企业经营者应当对此充分重视,实现企业和职工相互促进的双赢机制。同时,若企业与职工就奖励、报酬事项产生争议而诉至法院,企业更不能消极抵抗甚至提供虚假证据或陈述,这将既损害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关系、损害企业声誉,更有可能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记者 晨迪)

 

记者快评

 

尊重发明创造中“人”的因素

 

发明创造离不开人的智慧与主动性。一起官司,暴露了部分企业的鼠目寸光:只想享用员工创造的“免费午餐”,争取收益的最大化,从而违反了法律,侵害了发明人权利,抑制了来之不易的创新动力。可以想象,企业内部,一个发明人走上原告席,势必有无数个发明人目不转睛地关注:多少个熬更守夜的实验,多少个废寝忘食的深夜,最终换来的却是一文不名、一身怨气。既然你不以人为本,我就没有创新动力,从此以后,大家哪儿凉快哪儿待,别指望谁为你卖力创造。

 

更为严重的是,在成都中院审理的很多起类似的报酬权官司表明,只要发明人与企业之间引发了纠纷,无论法院怎么判,判多少,最终都会导致双方之间无法弥补的裂痕:发明人拿到了钱,一律打点行囊另找东家;企业被判给钱,觉得自己花了钱还没有留住人。

 

尊重知识产权,尊重发明创造中“人”的因素,就是高新技术企业从源头上解决创新动力、激发创新的唯一途径,企业应该具有基本的诚信并建立相关制度,使得双方之间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才能调动创新主体的智慧以及积极性、主动性,更多的职务发明将成为企业新的经济增长点,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长远来看,这无疑是双赢的。

 

在我国,近年来出于经济建设和创新发展的需要,从国家到地方,逐步重视职务发明人利益机制的建立。2012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教育部、科技部等13个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务发明人合法权益保护 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实施的若干意见》,着重强调要提高职务发明的报酬比例。在地方层面,武汉市发布的《关于加快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实施方案》中明确提出,高校、科研院所转让的职务科技成果的净收入中,70%应用于奖励其完成人和转化人员。去年,湖北省8部门联合出台《加强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其中重点之一就是明确规定对企事业单位职务发明人,在其发明专利授权后,由拥有专利权的单位给予奖励。


来源:成都日报(成都)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