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原标题:音乐作品维权仍在路上 由于音乐侵权现象已经严重损害众多歌手、音乐制作人以及音乐公司的合法权益,使得人们越来越重视音乐版权,维权意识也逐渐增强。10月21日有媒体报道,辽宁本溪30家KTV由于没有缴纳音乐版权使用费而被判赔偿80万元。业内表示,尽管目前音乐侵权的现象较以往已经有所好转,但音乐产业中的侵权行为还是比较严重的,维权过程也还存在一定的困难。 30家侵权KTV被勒令集体“买单” 据了解,为调查本溪的歌厅、KTV是否存在侵权行为,辽宁天合文化有限公司2013年以来受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委托,进行暗访调查,结果发现,所调查的歌厅、KTV里几乎所有歌曲都存在侵权的现象。对此,辽宁天合文化有限公司委托律师向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除判令30家侵权单位停止侵权外,还要求侵权单位以每首侵权歌曲200元经济损失的标准进行赔偿,目前已判决赔偿80万元左右。 北京商报记者发现,近年来,因音乐侵权问题而向法院上诉的案例有很多。2008年,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起诉北京近百家KTV版权侵权,最终法院判定协会胜诉,勒令同一首歌等9家KTV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全部赔偿金额近百万元。 另外今年8月,云南互动知识产权事务代理公司起诉昆明好麦迪量贩KTV侵权,索赔各种损失3.2万元。可见人们对维护音乐权益的意识已经越来越高,但同时也能证明音乐行业中侵权行为的严重性。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首席律师赵虎表示:“虽然法院目前在处理音乐侵权案件时都维护到了实际版权方的利益,但赔偿金的数额有时会低于该音乐的版权使用费,这样一种落差,既会打击维权者的积极性,同时也让侵权方下意识地选择费用较少的方式,产生授权不如侵权的念头,导致侵权行为不断发生。” 调查取证成维权最大阻碍 “现在尽管音乐侵权问题已经有所好转,但音乐侵权还是处于一个较为严重的状态。由于部分音乐制作者、艺人以及唱片公司虽然已经有版权意识,但还不够强烈,当侵权行为发生时,没有及时想到要去维权,使得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侵权行为。同时,由于侵权的KTV或公司、网站长期侵犯版权方的利益,使其已经形成一种侵权习惯,在心理上产生了可以进行侵权行为的想法。”赵虎特别强调。 目前音乐作品的版权是归属于音乐制作者,当然音乐公司和艺人也可以通过签订版权协议或买版权的方式获得音乐版权。音乐作品的维权与其他产品维权有所不同,由于音乐是一种无形产品,很多方面的证据都不易确定,会使音乐人在实际维权的过程中遇到较多的困难。 “过去人们对音乐版权是很模糊的,也没有想过要去进行维权,这就使得很久以后当人们意识到要去维权时,很多证据和数据都已经找不到了,让法院在调查过程中难以去判定该音乐作品的版权到底应该归谁,也无法确定到底侵犯了版权所有者多少权益”,何静经纪人郝经安告诉北京商报记者。 确实,由于我国过去对于音乐版权的相关问题一直比较模糊,既没有制定一个完善的体系表明音乐作品版权的归属者,也没有确定音乐作品的授权方式以及使用权的金额,使得现在维权取证过程较为艰难。 音乐侵权现象难靠个案改善 音乐作品侵权会严重损害音乐公司、音乐制作人和艺人的合法权益,尽管在维权过程中会遇到很多困难,但为让音乐产业能够健康良好的发展,必须要进行合理的维权行为。对此,赵虎建议,目前我国对音乐版权的问题越来越重视,但力度还不够,所以要加大宣传维护音乐版权的力度,让人们意识到不能去侵权,同时也让受到损害的一方有较强的维权意识。而且,目前也有很多个体音乐家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单独去进行维权,但由于他们个人的力量比较小,使得维权效果也不太好。面对此类情况,可以让个体音乐家通过联系相关协会或其他维权的组织一块儿进行申诉,将维权力量聚集起来。 “除了音乐公司、艺人、音乐制作人外,法院在判定赔偿时也可以适当提高金额,这样不仅可以提升版权方维权的积极性,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对侵权方起到警示的作用,从而加强音乐维权的效果”,赵虎表示。(2014年10月23日09:30 来源:北京商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