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原《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适用需同时满足“夸大宣传”和“具有欺骗性”两个条件,使得该条款在实际适用时存在一定难度。新《商标法》修订时对该条款进行了调整,针对因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做出了更明确的规定。
具体案情:
法国1855年列级酒庄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国酒庄委员会”)是法国波尔多地区专门成立的,负责葡萄酒的登记评定、酒庄品牌推广和保护等事宜的机构。“GRANDS CRU CLASSE”是法国1855年列级酒庄委员会根据1855年酒庄分级体制对波尔多地区生产高品质葡萄酒的酒庄进行的等级排名,评选出来的列级酒庄生产的葡萄酒通常具有较高品质。
2010年10月8日,蓬莱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蓬莱公司”)在第33类酒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7478468号“GRANDS CRU CLASSE SAGA”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法国酒庄委员会在公告期内提出异议,商标局裁定异议理由不成立。法国酒庄委员会不服,提出异议复审申请,其复审主要理由是,被异议商标完整地包含了代表原产地和品质保证的证明商标和官方标志的文字“GRANDS CRU CLASSE”,属于夸大宣传并具有欺骗性的标识,其注册和使用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商评委经过审理认为,法国酒庄委员会提交的证据能够表明被异议商标中的文字“GRANDS CRU CLASSE”是对波尔多地区生产高品质葡萄酒的酒庄进行的等级排名,入选1855年列级酒庄的生产厂商生产的葡萄酒均具有较高的品质。本案中,蓬莱公司并非入选1855年列级酒庄的生产厂商,其被异议商标中含有的文字“GRANDS CRU CLASSE”易使相关公众对蓬莱公司生产的葡萄酒等商品的品质和来源产生误认。蓬莱公司将“GRANDS CRU CLASSE”作为商标使用,夸大了其商品的品质并带有欺骗性,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原《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予核准注册。
律师点评:
原《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该条中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商标审查标准》规定:“商标的文字或者图形对其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作了夸大表示,从而欺骗公众的,判定为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
本案中,由于“GRANDS CRU CLASSE”是法国1855年列级酒庄委员会对法国波尔多地区生产葡萄酒的酒庄的等级排名,只有所产葡萄酒拥有较高品质的酒庄才能入选为1855年列级酒庄。蓬莱公司将“GRANDS CRU CLASSE”作为商标注册后使用,易使消费者以为该公司是属于波尔多地区入选1855年列级酒庄的生产商,其提供的葡萄酒具有较高品质。而事实上,蓬莱公司并没有入选1855年列级酒庄,甚至该公司并不位于法国波尔多地区,因此,被异议商标文字申请使用在第33类酒类商品上,对其指定商品的品质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并且容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产生错误的认识,从而具有欺骗性。由于本案的评审时间在《商标法》修改之前,故案件事实的依据仍然适用旧法。最终商评委认定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原《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其不予注册。
本案被异议商标实际上是一枚典型的文字表述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商标,实践中商标局和商评委在审查此类商标的可注册性时,除适用原《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外,更多的是适用原《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即认为此类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由于原《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适用需同时满足“夸大宣传”和“具有欺骗性”两个条件,而大多数商标往往仅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因此该条款在适用时存在一定难度。如本案中被异议商标“GRANDS CRU CLASSE”所表达的含义本身其实并未直接描述其使用商品的品质,仅仅存在欺骗公众的情况,适用原《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实际上存在值得商榷之处。
针对原《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在适用上存在的问题,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进行了修订,将原条款修改为“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明确了特点误认和产地误认的情况应适用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因此,在新法的环境下本案这种情况在法律适用上将更加明确。(中国知识产权网 上述异议申请及异议复审案件由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本案评由超凡律师李音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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