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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8日上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大门外,北京第二外国语大学法学系副教授温晓红拨通了电视剧司的办公电话。“您好,我是电视剧《小麦进城》诉《我在北京,挺好的》(下文简称《我》)一案原告倪学礼的代理人。我们有个情况向你们反映。”
去年7月12日,编剧倪学礼就《我》剧抄袭《小麦进城》将《我》剧的播出方中央电视台、出品方西安曲江丫丫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曲江影视)以及编剧刘嘉军三被告诉至法院。今年4月3日,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此案作出判决宣告侵权成立。
作为一审判决胜诉一方的代理人,温晓红此次来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是为了“举报”,她告诉本报记者:“2013年,《我》的剧本获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首届优秀,视剧剧本扶持引导项目。2013年,陕西省省委宣传部还评定《我》一剧为陕西省重大文化精品项目。一个抄袭侵权的剧本怎么还能获得这样的国家级奖励和荣誉。所以,我们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反映这些情况。希望广电总局能认真查实此事,撤销给予这个抄袭剧本的各种奖励和荣誉。”
就在温晓红向广电总局举报《我》剧的当天上午,“琼瑶诉于正侵权案”二审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
这两起案件再次引起舆论对保护原创、维护编剧权益的关注,也引起了业内人士的热议。本刊就此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研究员杨延超、中国电视剧编剧工作委员会常务理事汪海林,与倪学礼的代理人温晓红一起讨论。
《绿海副刊》:《小麦进城》诉《我》一案,原告诉讼请求赔偿53万元,一审判决被告曲江影视与编剧刘嘉军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律师费1万元。而琼瑶诉于正案,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500万元。为什么两案赔偿金额差距这么大?
杨延超:我国著作权法对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赔偿有明确法律依据。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损失”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具体计算损失数额三个标准:权利人的实际受损数额;侵权人受益数额;当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绿海副刊》:琼瑶诉于正案一审判赔500万元,应该是目前所知判赔金额最高的,但与一部影视作品有可能产生的收益显然不能相比。您对此怎么看?
汪海林:著作权侵权案件判决赔偿金额偏低是有目共睹的。我曾经参加过此类案件的研讨会,判决并不能单纯地观察法律文本,法院判罚也要考虑到判赔金额过高是否会影响企业经营,如果导致破产,员工该如何处置,还会引发系列债权债务纠纷等等。我们的司法判决要考虑社会影响,有利于社会稳定而不是造成更多社会问题。所以说,琼瑶诉于正一案,一审判赔500万元,已经是一个巨大的突破了。
杨延超:对于此类案件,真正让侵权人受到打击的,不是赔偿金额,而是“停止复制发行传播”。一般制片公司和电视台签约播出权买卖合同中会约定保证条款,制片方应保证作品权利无瑕疵。如果作品出现侵权纠纷,出品人要承担违约后果。一旦被停播,电视台受损失可以向制片方索赔。对制作方来说投资几千万无法收回成本,而且会变成账面上无效资产,产生连锁影响。同时判决公开道歉对侵权人声誉也会产生影响。将违法成本仅仅理解为“赔偿金额”难免狭隘。
《绿海副刊》:很长时间以来,原创者都面临着这样一个困境,呕心沥血完成一部作品,面对投资人“拿来看看”的要求,如果不给看,交易无法达成,给看吧,对方一看就明白了。这种时候,编剧、作者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作品,维护自己权利?
杨延超:存在这种情况。一方看完剧本之后不买了,过一段时间,突然出现了一个与原剧本很相似的剧本。我们希望作者要有保护版权的意识和方法。一是建议创作者在作品尚未公开发表前,可以截取章节或概要给对方,而不提供具体的角色人物细节。第二,为自己的作品内容做版权登记以证明权利渊源。第三,尽最大程度地保留创作手稿,尤其是几经修改的稿件。利用电脑创作的也应该保留创作痕迹,包括为创作搜集的资料,稿件修改过程都可以放在文件夹中打包保存。一旦发生争议,可以作为证据。
随着版权文化市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版权作为一种产品,越来越受到关注,得到重视。对于好的作品要有尊重的意识,尊重文化、尊重原创。人家这个作品是很好,可以借鉴学习,可以站在巨人的肩膀上,但是要有边界。
汪海林: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我们现在进入到一个误区,就是把所有的问题都交给法律来解决。我一直在想,在进入司法程序之前,行业协会的作用应当体现出来。现在,国外许多行业协会对于会员不规范行为都有惩罚措施。比如足联对犯规球员的禁赛规则。同样,影视剧界,编剧、制片人、导演等行业内部彼此知根知底,了解情况,对于不规范不自律的行为,更容易鉴别。
在国外,编剧行业协会一旦开除会员,意味着保险公司将不给你担保,意味着制片公司不敢请你编剧。当然,制片公司也可以请,但风险将由制片公司全部承担。电视台的播出委员会对他们认为违反道德规定的作品、演员也可以进行惩罚。某种意义上,无戏可拍的职业惩罚力度不比法律惩罚弱。各个协会之间涉及到彼此利益冲突的时候可以坐下来一起协商,但是遇到原则性问题时应当共同维护行业健康发展。
温晓红:我在美国访学从事版权研究期间,曾听闻有一个学者论文抄袭七八百字被揭露,最后工作丢了,名誉尽失。前几年,电视剧《激情燃烧的岁月》侵犯《我是太阳》著作权一案,法院判决结果有抄袭但不构成侵权。相比之下,琼瑶诉于正案与《小麦进城》诉《我》这两起案件能得到侵权认定,我们已经在朝着好的方向前进。影视剧对观众的影响不言而喻,我们不能让失去艺术水准的抄袭作品毒害整个一代人的教育,这是我们的责任。
截至本文刊发前一天,温晓红已将案件有关材料寄送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视剧司,“我们不能丧失勇气去追求公义,不能丧失勇气去捍卫自己的尊严”。
案情回顾
电视剧《小麦进城》是由倪学礼发表于《十月·长篇小说》2009年第3期的《追赶与呼喊》花费近一年的时间改编而成。2012年5月,2014年5月16日,倪学礼在他的官方微博上发表了长微博,称《我》剧抄袭了《小麦进城》,因此,倪学礼将《我》剧的播出方中央电视台、出品方西安曲江丫丫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曲江影视)以及编剧刘嘉军三被告诉至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倪学礼对涉案剧本享有出版剧本和小说的有限的复制权、发行权以及将剧本改编为小说的有限的改编权;根据相关信息可以认定《我》剧同时构成对《小麦进城》剧本和《追赶与呼喊》小说的剽窃以及对倪学礼享有的署名权的侵害。
据此,判决要求被告曲江影视于判决生效之日停止复制、发行、传播《我》剧的行为;要求被告中央电视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传播《我》剧的行为;曲江影视、刘嘉军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在一家由北京出版的全国发行的非专业报刊上刊登声明的义务,向原告倪学礼公开致歉,赔偿原告倪学礼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律师费1万元。
相关著作权纠纷案例链接
电视剧《宫锁连城》著作权纠纷—
2014年4月28日,作家琼瑶起诉编剧于正、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环宇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和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称其作品《梅花烙》被于正编剧的《宫锁连城》抄袭。12月2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于正等五名被告构成共同侵权,涉案《宫锁连城》停播,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
《马文的战争》著作权纠纷—
2008年12月2日,作家叶兆言起诉电视剧《马文的战争》编剧陈彤、北大出版社以及南京先锋书店未经许可,将其小说《马文的战争》改编,许可北大出版社出版并在先锋书店销售。2010年10月10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陈彤向叶兆言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和合理费用13238.6元,北大出版社向叶兆言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和合理费用2万元。
电影《可可西里》涉嫌侵权—
2005年1月,纪录片《我和藏羚羊》导演刘宇军起诉北京市紫光影城、陆川以及北京华谊兄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称电影《可可西里》抄袭了《我和藏羚羊》,但在法院即将宣判的前一天,原告刘宇军撤诉。
《关东大先生》被诉剧本侵权—
2009年12月,作家孙立民起诉本山传媒、中央电视台文化中心影视部、该剧的编剧等九个被告,称《关东大先生》一剧剧情与自己所著的小说《血祭·四百五十碗酒》及剧本《白雪·红血》和《红雪地》雷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幸福的耙耳朵》续集著作权纠纷—
2012年,方言剧《幸福的耙耳朵》初创作者马某起诉四川电视台,称四川电视台经济频道未经其许可使用了该作品拍摄续集并播放,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平无战事》署名权纠纷—
2015年2月9日,编剧胡强、刘桉起诉《北平无战事》编剧刘和平及北京天风海煦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犯署名权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法庭开庭。原告方称他们想通过法律手段要求“署名”。
作者:贾娜 李红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