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正在修订中的专利法将加大专利权保护力度、建立对故意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专利诉讼举证责任制度、加大对严重侵犯公共利益的专利侵权行为的执法和查处力度。
记者了解到,从征求意见和论证情况来看,各方对送审稿的大部分内容,包括延长外观设计保护期限、引入惩罚性赔偿、完善举证责任制度、提高法定赔偿数额上限等基本形成了一致意见,但对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审查决定的生效时间和专利侵权行政处罚相关条款还存在不同意见,一时难以形成共识。
专利法修订进程加速
我国专利法自1984年颁布后,历经1992年、2000年和2008年3次修改。2012年1月,新一轮专利法修改工作正式启动。可以说,在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诸多法律中,专利法的修改最为频繁。而这也和我国向创新驱动发展转型中对专利保护的需求进一步高涨密切相关。
随着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持续增长,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发明被授予专利权的情况也在不断增多,公众无法通过简单、便捷、低成本的途径请求宣告此类专利无效,阻碍了同行竞争或造成投资损失;权利人维权成本高、时间长,往往得不偿失,专利权维护的执法威慑力弱,效果不太理想,专利维护的证据规则不够等现象依然突出。
其中,较为典型的事件是被称为我国“知识产权第一案”多年的判而未决。2009年,武汉晶源公司起诉日本富士化水工业株式会社和华阳电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案终审获胜。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公司共同赔偿晶源经济损失人民币5061.24万元。遗憾的是,判决多年来,晶源公司至今未获得任何赔偿。这表明我国专利维权执行难的现状十分突出。
经过多次调研,2012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与著作权法、商标法正在进行的第三次修改遥相呼应,形成我国近年知识产权专门立法的热潮。
2013年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专利法修改草案(送审稿)》提交国务院审查。2014年7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国务院法制办一起为配合专利法修订进行基层调研。
“当前我国处于经济转型升级、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而专利法承载着更多提高国家创新能力、促进技术创新的功能和使命。在新的形势下,我国专利法修改应更多地体现其在促进我国创新能力提高、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方面的重要作用。但现行专利法对医药创新的负面作用仍然明显。”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丁列明对记者表示,应该进一步加速修订专利法,为中国新药研发保驾护航。
以强化保护为焦点
据了解,围绕“强化保护”的焦点,《专利法修改草案(送审稿)》及其相关制度已集中进行在故意侵权惩罚性赔偿、明确行政调解协议效力、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效力及程序、加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特定侵权行为行政查处、完善相关证据规则等6个方面的修改。
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副司长张志成表示:“完善相关证据规则,让‘谁主张、谁举证’的权利人降低了维权的成本,节约了社会资源;‘被控侵权人不提供或者转移、伪造、毁灭证据的,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制止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则使被控侵权人的义务进一步增强了。另外,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时间由10年延长至15年,为权利人降低了走向国际的成本。涉及到公共利益的一些特定范围、领域的侵权行为将受到行政查处。故意侵权惩罚性赔偿则大大提高了侵权人的侵权成本。”
据了解,《专利法修改草案(送审稿)》增设了故意侵犯专利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即对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规模、损害结果等因素,将赔偿数额提高。该惩罚性赔偿制度借鉴了美国等国的做法,旨在强化对侵权的威慑和打击力度,鼓励专利权人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
这意味着,对恶意侵权行为,即使专利权人没有主动维权,执法部门也可进行查处,从“不告不究”转变为“不告也究”。
业界建议
修订现行专利法无效程序
专利授权之后,专利有效性的再审查制度成为各国专利制度中举足轻重的一块。一方面,专利再审查程序直接决定了专利权的稳定性,决定了专利权人进行专利救济的程序和成本;另一方面,专利再审查制度也从更深层次上平衡社会公众利益与专利权人利益、公权与私权的关系。
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99条的规定,在刊载授予欧洲专利之日算起的9个月内,任何人均可向欧洲专利局对所授予的专利提出异议通知。此后如果想无效授权9个月之后的欧洲专利,则要分别在该专利所指定进入的EPC缔约国提起无效诉讼请求。
奥巴马政府在2011年发布《美国创新战略:确保经济增长和繁荣》并签署2011年版《美国发明法案》。2011年版《美国发明法案》授权后复审制度的修改是该法案重要条款之一,即专利授权公告之日后9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向美国专利商标局请求专利无效。而2011年版《美国发明法案》修改后的当事人双方复审制度是指在专利授权后的9个月后,任何人都可以向美国专利商标局请求专利无效的制度。其中无效理由仅限于专利法第102条(新颖性)和103条(非显而易见性)的判断,且仅能依据公开出版物中记载的在先技术。相比于授权后复审程序来说,对于无效理由作出了限定。该法案的通过将加快专利成果转化进程,有助于发明者和企业家更快投入新的发明创造。
欧美专利法的专利有效性再审查制度凸显无效请求的时限性和严肃性,以鼓励创新,利用行政机关便捷、高效的程序将专利纷争有效分流并快速解决,更好地维护权利人的权益并为自由竞争创造良好环境。
“现行中国专利法规定,自专利被授权公告之日起的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专利无效请求,且对无效理由也无限定。现在已经有很多人利用现行中国专利法无效程序的缺陷,挑战授权多年、历时8-10年研发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创新药的专利。这种行为更多的是为了个人自身利益,但却挑战了国家知识产权体系的严肃性,也极大增加了专利权人为维护专利权的稳定性所付出的成本。”丁列明表示,“这样的结果对于致力于创新的中国医药企业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
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的专利代理人冯剑明表示:“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专利权人往往不服;对专利权维持有效的决定,请求人往往不服;对于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决定,有时专利权人不服,有时请求人不服,甚至有时双方都不服。当事人期满未起诉的,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生效。”
为此,丁列明建议修订现行中国专利法的无效程序。“我国现行专利法应该修订无效程序,增加无效程序的时限性和严谨性,即专利授权后一定时间内可以提起再审程序,但超过时限应该提高无效请求的门槛以及必须具有严格正当的无效理由。这对于鼓励创新药物研发公司以及专利权人都具有非常正面的意义。”丁列明表示。(作者:邓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