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四次全面修改的成果,近日亮相。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专利权保护中的举证难、赔偿低、周期长、成本高、效果差等问题,有望通过此次修改获得切实改善。
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了专利法执法检查工作,指出专利法实施中存在如下突出问题:专利质量总体上还处在较低水平,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侵权行为时有发生,专利保护实际效果与创新主体的期待存在较大差距;专利运用能力不足,专利的市场价值没有得到充分体现;专利公共和社会服务能力不强,与快速增长的社会需求之间还存在较大的差距。
我国专利申请量急剧增长,专利侵权民事诉讼案件量也大幅增长,随之而来的是专利权人的抱怨也在增多,他们抱怨最多的就是专利维权艰难。
专利维权艰难的原因很多,除了维权周期长、维权成本高、判赔数额低、维权效果差之外,诉讼过程中举证难也是导致专利维权难的重要因素。专利侵权民事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技术问题,专利案件的审理法官并不必然是技术专家,案件中的技术问题可通过专家证人、专家陪审员、专家咨询、专利鉴定等方式加以解决。但司法审理中关于专利鉴定的定性问题,需要统一进行规范,如果这个问题处理不好会影响到专利侵权的认定问题,也会造成执法标准的不统一。
《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一条增加了第三款:专利侵权诉讼中,对于由被控侵权人掌握的涉嫌侵权的产品以及账簿、资料等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依法调查搜集。被控侵权人不提供或者转移、伪造、毁灭证据的,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制止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实际上是为了解决专利侵权诉讼中原告举证难问题而进行的修改。
法律界人士建议,应当从立法层面明确专利“生产经营目的”的含义,进一步细化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损失赔偿数额时应考量的因素,明确现有技术的范围界定、现有技术抗辩的使用范围及程序问题,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从立法层面填补专利标准化法律制度的空缺,建立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统一归口审理的审判机制。
作者:吴学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