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原告超脑力公司成立于2008年,是一家从事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文化艺术活动策划等业务的有限公司,于2011年注册了“金牌状元营”商标。该公司在各地组织开展了多期“超脑力金牌状元营”活动,并由公司员工拍摄了活动照片在网站上对外宣传。
2014年8月,新右脑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的儿子赴深圳参加了原告举办的“超脑力金牌状元营”活动。同年10月,周某与从原告公司辞职的蒋某设立了新右脑公司。
2014年11月,新右脑公司在利用微信公众号平台进行“集分享赢《最强大脑》常熟冬令营门票”宣传活动时,使用了二张从超脑力公司网站下载的“超脑力金牌状元营”活动时的宣传图片,图片上所附注的图片文字介绍,均来源于对超脑力公司网站宣传资料的相关引用。
2015年1月21日,超脑力公司起诉至常熟法院,认为新右脑公司未经原告超脑力公司许可,擅自将原告拥有的金牌状元营活动时的照片通过微信媒体发表在其公众号进行虚假宣传,新右脑公司的行为既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又构成事实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此,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不久,新右脑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平台上删除了相应的争议图片和文字说明。
庭审中,双方就图片的著作权问题以及是否对原告造成严重侵权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原告方认为“被告使用我们的照片和文字说明构成了对我公司著作权的侵犯,我们要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维护公司的正当权益。”而被告方则认为“接到法院传票后,他们立即在微信公众号平台上删除了相应的争议图片和文字说明,并没有对原告造成恶劣影响,所以不应该赔偿原告那么多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公司的经营范围相同,双方均开展了脑力培训教育活动,属于同行业的经营者。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法进行商品宣传,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新右脑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平台的服务宣传中,使用超脑力公司的“超脑力金牌状元营”活动宣传图片,在随附的宣传文字中不正当地引用超脑力公司的网站宣传资料,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认为原被告公司之间有品牌授权或业务合作等关联关系,属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所实施的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侵害了超脑力公司的商业利益。为此作出如上判决。
现在随着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的发展,侵权造成的后果和影响非常大,广大经营者在经营的时候要对自己发布的广告注意审查,不能直接拿别人的图片就用,注意发布的信息是否属实,是否涉及到侵权,要事先审查和事后及时跟踪,以免造成不正当竞争从而引起不必要的诉讼。(作者:陆金保、李军、孟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