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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杜说法:企业登记“宽进严管” 上海鼓励大众创业律师维权

时间:2015-04-07   出处:金杜说法  作者:  点击:

企业登记“宽进严管” 上海鼓励大众创业 

2015-04-07  金杜说法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熊健 任晓磊 陈赛思

今年3月颁布的《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突破了以往对住所条件的限制,包括允许多个企业在一个地址上注册住所。本文旨在对于新规进行解读,并就其对企业登记实践操作方面的影响进行评析。

背景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5年3月3日印发了《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下称“登记管理办法”),于2015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登记管理办法中出现了多处亮点如下:

非居住用房用作企业住所

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以非居住用房作为企业住所,房屋不得是违法建筑,且不属于配电间、避难层(间)和疏散通道等涉及生命、财产安全的专用部位(区间)。以居民小区会所作为住所的,应当符合规划部门审批的用途。未规划用途或者改变规划用途使用的,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由业主委员会出具证明文件”。

居住用房用作企业住所

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作为住所的,应当经利害关系人同意,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文件。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登记为企业住所,不改变其原有使用性质”。

一址多照

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同一地址的非居住用房登记为两个以上企业的住所:(一)股权投资企业及承担对其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二)企业之间有投资关系,使用相同住所办公”。

加强异地经营监管

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根据投诉举报或者通过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发现企业登记住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由工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登记管理办法解读及对实践操作的影响

登记管理办法最大的亮点在于放宽了企业住所条件的要求。一是对于非居住用房作为企业住所的要求大大降低,只要不属于违法建筑、配电间、避难层(间)和疏散通道等涉及生命、财产安全的专用部位(区间)的场所均可作为企业注册登记场所。同时,对于居民小区会所也放宽了管制,可以用作企业住所注册使用,但如不符合会所原有规划用途(如某会所原规划用途为娱乐配套服务场所,但现需被用作企业经营场所注册使用),则需要经过面积及人数过半的业主同意,并由业主委员会出具证明文件;另一方面,登记管理办法突破了原来农村宅基地不能用作企业住所的限制,现在只要经利害关系人同意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文件即可作为企业住所登记使用。本条之立法本意应主要为配合国家对小微企业的扶持政策,有效地解决了农村小微企业的注册难题,必将更有利于小微企业和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根据登记管理办法,除股权投资企业与承担对其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使用相同住所进行登记外,如企业之间有投资关系,也可以使用同一住所办公并以同一地址的非居住用房登记作为企业住所。但由于登记管理办法并未对“投资关系”进行释义和说明,根据我们对本条的理解及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称“市工商局”)的咨询了解,所得到的结论为:市工商局目前的认定标准为一公司持有另一公司100%的股权方可视为符合登记管理办法中的“投资关系”。考虑到登记管理办法于今年3月方开始实施,目前暂未出台详细的操作细则和规程,故各个区县工商局在实际登记注册过程中的尺度把握也不尽相同。例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目前仍不受理一个地址用作多个公司住所登记的申请,而需按原操作方式将住所进行分隔后才能登记。而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则表示,同意受理依据此条的“一址多照”申请,但也需进行一事一议式的上报审批。由此可见登记管理办法中的“一址多照”并非无条件地放开,也尚未解决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属于同一集团的关联公司希望使用同一地址进行登记注册的问题。

就此“一址多照”问题,我们同时就国内有代表性的地方性规定进行了简单的汇总比对如下:


由此可见,登记管理办法较其他地方的规定而言不仅出台时间较晚,且在此问题上仍持较保守的态度,对使用同一地址注册的两家企业的关系进行了较严格的限定。

另外,我们了解到,对于租赁的房屋,以同一地址申请第二家公司的注册登记时需要提交已将该地址作为注册的第一家公司与业主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以及由第一家公司及业主出具的书面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中需划分两家公司各自使用场地的范围及面积。

我们还注意到,登记管理办法加大了对“异地经营”的监管力度,特别强调工商部门一旦通过投诉举报或者通过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发现企业存在异地经营行为,即会依法进行处理,此点值得我们提醒相关客户加以注意。

关于企业异地经营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于2000年9月14日颁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在住所外设点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进行规定,其中要求“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在住所以外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该场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设立分公司登记。”但该答复于2006年被废止后,对于此类行为如何认定和处罚也存在不同的理解。如有的认为属于应按无照经营处罚,有的认为属擅自设立分公司,有的认为缺乏处罚依据,不应处罚。笔者倾向于认为应属于“擅自变更公司(住所)登记事项”的行为,应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责令改正或进行处罚[1]。

结语

登记管理办法的出台是为了进一步鼓励投资与创业,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兼顾释放住所资源和改进社会管理,从而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局面。但我们也需注意到,登记管理办法仍为有条件的放开相关限制和要求,特别在“一址多照”问题上对“投资关系”的要求,需要我们及时提醒客户并进行澄清。

注释:

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