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原告为上海乔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乔杉公司),被告则是广东壹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下称壹号大药房)和1号店网站经营商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下称1号店)。
据悉,壹号大药房从青岛金欣尚健康用品有限公司采购台湾森田药妆有限公司生产的“森田药妆”面膜在1号店销售,而乔杉公司之前已获得该产品在大陆的网络销售独占许可销售权。
基于这一理由,乔杉公司认为,壹号大药房未经其许可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1号店经催告未采取有效措施停止侵权,两被告构成共同侵权,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12.8万元。
壹号大药房认为,其销售的“森田药妆”面膜是从合法正规渠道采购而来,有完整的授权链,即森田百货有限公司授权给森田药妆有限公司,森田药妆有限公司授权给深圳思萨投资有限公司,而后深圳思萨投资有限公司授权给青岛金欣尚健康用品有限公司。壹号大药房虽然没有取得商标许可使用权,但拥有经销权,且在授权期满后,已停售相关产品。1号店则辩称,其已尽到相关审查及注意义务。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壹号大药房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能认定所售“森田药妆”面膜为假冒产品,根据“商标权一次用尽原则”及我国现行商标法相关规定,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乔杉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该案审判长孙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所谓“商标权利一次用尽”原则,即对于经商标权人许可或以其他方式合法投放市场的商品,他人在购买之后,无需经过商标权人许可,就可以将带有商标的商品再次售出或以其它方式提供给公众。换句话说,商标权人只有一次控制特定商品的权利,如果法律允许商标权人对特定商品无数次的控制权,显然不利于商品的流通和价格竞争。
“比如,经由正规渠道售出的‘森田药妆’面膜,再次销售时即无需商标权人的再次许可。因此,对原告认为壹号大药房未经商标权人合法授权即推定是假冒商品的观点,法院不予认同。由于原告无证据证明壹号大药房在网上售假,法院也不认同原告关于应由被告壹号大药房负举证责任的观点。” 孙黎表示,尽管我国现行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商标权利一次用尽”,但在国内市场内应该得到执行。商标权利人往往通过商标许可的方式来控制商品的价格和销售范围,给予商标权利人过多的保护可能形成价格垄断和人为分割市场,而货物自由流动和价格充分竞争是市场经济的题中之意。(实习记者 张羚通讯员 王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