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与法律,平行。交叉。交融,迭代,然后计划。所有的技术都来就此前存在的技术,技术和生物一样也在计划,而经济可以看做是净化的一个复杂系统。科学与技术的发展都是由技术来驱动的,这个驱动的原动力就来自于人类解决问题的需要,这个额需求推动者人民创新结合现有技术进而寸劲新一代技术的出现。作为技术产业和进化的系统化理论的提出者复杂性科学奠基人布莱恩阿瑟15年来中国时认为,目前中国的长信多是在商业层面,而不是技术上的创新。国务院2015年7月4日发布的《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指出,“互联网+”是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创新要素的经济社会发展新形态。到2025年,网络化、智能化、服务化、协同化的“互联网+”产业生态体系将基本建设完善。
陶凯元在2015年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2015年年会上的提出,在互联网+时代,创新已经成为推动社会经济生活发展的原动力,而创新成果的法律体现就是知识产权,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现代经济竞争归根结底也是知识产权的竞争。可见,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为了激励创新,推动技术进步,而且也是为了保护创业,提升实体经济生产力。如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强化创新驱动,营造宽松环境,为创业和创新提供最重要、最直接、最有效的保障,是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历史使命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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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以前是一个渠道,后来说互联网是一个平台,再后来说互联网是一个基础设施,现在说互联网是一个社会了。互联网已经不仅仅是工具,甚至成为了我们的生活方式。李克强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曾8次提到互联网思维的问题。那么,到底什么是互联网思维?大家可能说的上很多,如用户思维,简单(专注)思维,极致思维,迭代思维,流量思维,这些思维非常新,也有深远的影响。互联网领域中的新的权利客体不断出现,一方面,给侵权提供了方便,使知识产权侵权形态多样化、隐蔽化、动态化,另一方面,侵权行为的认定、证据的取得、法律适用等方面都面临着新的难题。而且,保护需求的时效性也非常强。在审查诉讼主体,确定案由,即锁定法律关系上问题不是太大,出现的新问题主要集中在案件管辖、证据制度、法律适用、审判理念上。
比如电子证据,技术性复合型无形性以及脆弱性。实践中,电子证据的保存方面有积极的进步,与公证处结合进行抓拍文件,产业中存在竞争。对于案件的立案和取证都有正面的异议。其次,网络法庭的处理,对案件进行筛选,对于网络购物合同,产品责任以及服务合同,著作权纠纷等作为了涉案范围。其次,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网上协助法院民事执行。还有司法拍卖,在先仲裁等。随着数据的沉淀,产品的颗粒度精细和迭代,一片欣欣向荣。付费广告+无偿视频内容的商业模式能否得到保护、未经许可播放网络竞技游戏赛事行为的评判、以及游戏与直播的相爱相杀,也是新问题不断涌现。
商业模式作为新形态的创新成果,有些与商业秘密的相似的地方,如没有保护期限的限制,有竞争优势的价值性,但在秘密点以及采取保护措施方面的,由于易于识别复制,认定难度较大,针对商业模式形成的不同阶段不同客体,从著作权保护、专利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方面进行分析,依现有法律给予协同保护是值得肯定的方向。
涉及到商业方法的专利权保护,通常会因为不包含技术特征而不属于授权客体,或者实际解决的问题如区分账单便于销账以及清算过程的收支管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或未带来任何技术效果和技术贡献,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涉及商标侵权案件中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判断,通过应用软件提供的服务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是否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往往成为争议焦点。APP名称与注册商标在类别上的判断,提供的是电信服务还是进行数据处理以联网方式完成乘客运输,滴滴打车服务并不直接提供源于电信技术支持类服务,在服务方式对象和内容上与核定使用在第38类项目的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其次,还有网站在商标侵权纠纷中应当承担何种程度的审查义务、竞价排名、关键词推广依法的商标侵权认定问题。
著作权纠纷案件中,与网络游戏有关的一些案件涉及到作品的复制改编问题,还有涉及网络定时播放、破坏技术保护措施问题,也有涉及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问题,如网页快照传播等。
涉及到反不正当竞争的纠纷中,互联网经营者之间相互干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免费产品之间相互干扰,采取技术措施对其他经营者的互联网产品或服务进行干扰,包括同类软件之间的相互干扰和安全软件与其他软件之间的相互干扰,如插标和流量劫持行为,有判决认为互联网产品之间的干扰应当遵循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在搜狗诉360篡改浏览器案件中,判决认为安全软件对于其他互联网产品测评的竞争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待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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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的红绿灯花。纠纷解决的去中心化、结论的透明化以及人工智能的非绝对化、司法的权威化。互联网成为极其复杂的生态系统,具有去中心化和分布式的特征,多种利益相关者在系统中共生共存,司法走在解决网络纠纷的前沿,一定程度上承担了规则制定者的职能。人民法院在提炼和划定互联网领域的行业规则和行为准则时,第一,尊重市场自生性规则。如最高法院审理的扣扣保镖案,将互联网领域行业规范、自律规范作为发现和认定行业惯常行为标准和公认商业道德的重要渊源,并在此基础上确立法律标准和规则。这体现司法对合理的市场自生性规则的认可。第二,选择最大容忍度规则,在不同规则选择难以取舍时,优先选择对于各方利益有最大容忍度和包容度的规则。在百度诉360插标案中,最高法院实质肯定了最小特权原则:即安全软件的干预行为应以“实现其功能所必需”为前提。这种对安全软件的最小特权限制,既能保障安全软件实现其应有功能,又能尽量少地干扰他人软件运行,兼顾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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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互联网竞争手段多样,涉嫌侵权或竞争行为处于合法与非法间灰色地带,给行为合法性判断带来一定困难。司法需要适当调整合法性判断方法,完善新的评价模式。互联网环境下竞争行为具有技术化、间接化和利益影响复杂化的特点。技术化是竞争行为通过信息技术实施,以技术创新名义出现。间接化是网络服务商将用户作为竞争行为中介,以满足用户需求为名,使用户利益被绑架,成为谋取商业利益、打击竞争对手的挡箭牌。利益影响复杂化是指竞争行为与经济效果相互交织。一种竞争行为虽然损害竞争对手,但却可以增进消费者福利。当一个案件存在多种法律适用选择和裁判方法时,反复斟酌和考量不同选择可能造成的社会效果,作出符合立法目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原则的选择。对互联网竞争行为正当性判断方面,审判实践探索出一种新的正当性评价模式:通过综合评估竞争行为对竞争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作出判断。如,“猎豹浏览器屏蔽视频广告案”,北京一中院从行为效果角度,综合考察屏蔽广告行为对竞争者的损害以及对消费者长远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影响,认定屏蔽广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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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协调法定性与开放性关系。因知识产权的权利类型、保护期限和保护范围均由法律规定,法定色彩浓厚。但随着互联网经济发展,新的权利客体和利益不断涌现,这就要求司法既要恪守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又要在不违反立法精神前提下,善于运用原则性条款、法律兜底性规定及时提供司法保护。贯彻权利保护的比例原则。权利保护范围和强度应与创新高度和贡献程度相适应,避免过高或过低的保护。例如,技术水平越高,商业模式越发达,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越高,应付出更高的成本保护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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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正确运用利益平衡原则。知识产权的创造者、技术创新者、商业经营者、以网络用户为代表的社会公众等各种利益复杂交错,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和活力离不开各方利益的共同增长和均衡发展。遵循利益平衡的原则。要注重保持消费者权益和互联网企业利益之间的平衡。要注重保持个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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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需要两个配套机制:第一,建立符合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损害赔偿机制。最高法院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研究中心”,目的是要在知识产权市场价值评估和损害赔偿计算方法选择等方面有所创新。第二,建立及时有效的司法临时保护机制。充分发挥行为保全制度功能,提高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最高法院正即将通过行为保全方面的司法解释。
积极面对网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带来的挑战,坚持激励创新的理念,注重效果导向的理念,注重规则包容的理念,注重严格保护的理念。建立符合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损害赔偿机制和及时有效的司法临时保护机制,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
正确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范围。指导案例83号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公司诉金仕德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时,权利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向其发出的“有效通知”的标准,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行设定的投诉规则,不得影响权利人依法维护其自身合法权利,其采取的“必要措施”应遵循审慎、合理原则等法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