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拉菲庄园”商标争议一案
简要案情:
第4578349号“拉菲庄园”商标的申请日为2005年4月1日,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酒(饮料)、果酒(含酒精)、蒸馏酒精饮料、苹果酒、含酒精液体、含水果的酒精饮料、米酒、青稞酒、料酒商品上,注册人为南京金色希望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色希望公司”),2007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17年11月13日。
第1122916号“LAFITE” 商标(简称引证商标)的申请日为1996年10月10日,核定使用在第33类的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注册人为法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原名为尚杜•拉菲特罗兹施德民用公司】(以下简称“法国拉菲酒庄公司”),专用期限至2017年10月27日。
2011年8月24日,法国拉菲酒庄公司对金色希望公司注册的第4578349号“拉菲庄园”商标(简称争议商标)提出争议申请。
2013年9月2日,商评委以违反原商标法第二十八条为由,作出裁定,认为引证商标“LAFITE”对争议商标构成近似,撤销金色希望公司第4578349号“拉菲庄园”商标。
金色希望公司不服商评委[2013]第55856号《关于第4578349号“拉菲庄园”商标争议裁定书》,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此后,北京一中院作出(2013)一中知行初字373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商评委裁定。
金色希望公司不服,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提起上诉。2015年3月,北京高院作出(2014)高行(知)终字第3129号行政判决书,认为引证商标与争议商标不构成近似,判决撤销商评委裁定,并责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根据北京高院判决结果,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2016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作出裁定,对本案进行提审,再审结果待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