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诉卓尔发展(武汉)有限公司、汉口北集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及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被关心的法律问题:
1. “海宁皮革城”或“海宁中国皮革城” 既有国家名称、县级以上地名,又包括原料及通用名称,有无显著特征。
2. “海宁皮革城”或“海宁中国皮革城”等是否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海宁地区以“海宁皮革城”命名的皮革城有无和众寡,有无证据支持,相关公众是否将 “海宁皮革城”与原告提供的服务联系在一起,该名称是否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
3、原告目前在其皮革城建筑上使用的名称为“海宁中国皮革城HCLC”或“中国皮革城”等,而非“海宁皮革城”。“海宁皮革城”是其在“海宁皮革城”、“海宁皮革城HCLC”商标申请被彻底驳回前所用,并非其现用服务名称,是否应作为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受到保护。
4、“汉口北海宁皮革城”商户或货源多来自海宁,是否构成合理使用。